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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法制日报

吴燕芳、钱小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吴燕芳、钱小明、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85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燕芳、钱小明、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手续费260472.58元,利息2797.9元,滞纳金760.79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此后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吴燕芳、钱小明、

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日照赛纳斯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家庄日加精细矿物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6)冀012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接待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784民初2417号

魏泽泽:本院受理程惠敏为与被告魏泽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勇:本院受理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营运车辆挂靠合同》。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刘应兵:本院受理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费及违约金44500元,并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营运车辆挂靠合同》。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2016)苏0312民初5239号

江苏久奕果蔬有限公司、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吕品孝:本院受理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下午2:3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白明剑、詹秀娟: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白明剑、詹秀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85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明剑、詹秀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手续费328375.29元,利息4719.3元,滞纳金1826.22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此后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白明剑、詹秀娟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3162元,由被告白明剑、詹秀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燕芳、钱小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吴燕芳、钱小明、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85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燕芳、钱小明、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手续费260472.58元,利息2797.9元,滞纳金760.79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此后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吴燕芳、钱小明、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吴燕芳、钱小明、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仰松: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葛仰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85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葛仰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2460.67元,利息2635.04元,滞纳金1387.26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此后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葛仰松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3.5元,由被告葛仰松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小平:本院受理邹爱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9月2 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 22614047,票面金额为2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2日,出票人为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华夏银行聊城柳园支行,收款人为东阿县东博物资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河北蓦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利华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文誉成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海川远景贸易有限公司、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吴冬冬:本院受理庄青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525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张学孟:我院受理赵莉莉诉被告张学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525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2016)皖0208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康惠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山东康惠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90005120796489、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百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天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山东康惠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芜湖三山支行、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零叁月贰拾捌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零玖月贰拾捌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016)浙0784民催20号

本院已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8264634,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泽宁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收款人永康市卓德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0784民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期满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三门县台力电机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祝嘉川:本院受理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代垫款53403元并支付违约金801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洪勇:我院受理的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舒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黔042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军:本院受理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3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车辆挂靠合同解除;支付管理费11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龚明成:本院受理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明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令你支付原告服务费2400元,违约金720元,并解除与原告就渝BN0921车辆签订的《汽车营运合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3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胡剑平:本院受理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剑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令你与原告就渝CK5136号车辆签订的《委托合同》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3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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