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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审当庭宣判 三被告表示认罪悔罪


来源: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9月2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并当庭宣判,认定曾飞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汤欢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认定朱小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原标题: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审当庭宣判 三被告表示认罪悔罪

日期:[2016-09-27]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大中小】

■9月26日,曾飞洋(前左)、汤欢兴(前中)、朱小梅(前右)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9月26日,曾飞洋(前左)、汤欢兴(前中)、朱小梅(前右)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9月2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并当庭宣判,认定曾飞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汤欢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认定朱小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庭审历时5小时

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共历时5小时。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家属、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境内外部分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审。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传唤证人冯某某出庭作证。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播放了视听资料。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3名被告人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承认,他们长期接受境外组织的资助和培训,以曾飞洋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西城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已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为平台,在境内组织劳工维权行动。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3名被告人是否组织、策划、指挥利得公司员工集体停工及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否达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三被告获轻判

曾飞洋在最后陈述时深深鞠躬,“表达我深深的歉意”。他说,他接受了一些敌视中国的境外组织的培训和资助,按照他们的要求煽动组织工人以极端方式维权,把事情闹大,制造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他得到了境外的大量钱财,还被封为所谓的“工运之星”。即使在“服务部”被有关部门取缔后,他仍不思悔改,继续打着“服务部”的旗号煽动组织工人聚众闹事,充当了某些境外组织搞乱我国的工具。

法庭认为,被告人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曾飞洋在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秩序行为中负责策划、指挥,负责安排其他被告人的工作,是首要分子。汤欢兴负责网络媒体宣传,扩大“服务部”影响;朱小梅负责员工组织化管理,负责宣传、鼓动利得公司员工。汤欢兴、朱小梅均积极参与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秩序行为,是积极参加者。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有上述法定酌定情节,法庭依法决定对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法庭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法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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