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大火案八名被告人获刑
2016年09月02日 05:02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哈尔滨9月1日电记者崔东凯 张冲 今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哈尔滨1·2大火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玉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谢相元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家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军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被告人孙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原标题:哈尔滨大火案八名被告人获刑
本报哈尔滨9月1日电记者崔东凯 张冲 今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哈尔滨1·2大火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玉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谢相元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家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军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被告人孙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5年1月2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不夜城小区发生大火。火灾造成379户商户和538户居民受灾,部分建筑坍塌,直接经济损5913.8451万元。在灭火救援中,5名消防战士牺牲,13名消防官兵及1名保安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玉福作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开发时的哈尔滨市聚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的违法存在是明知的,在明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租金收入成为维持公司善后的重要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明知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硬件欠缺,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谢相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仓库内违规敷设电线、违规搭建休息室、违规使用电暖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戴有才作为红日百货批发部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消防责任,因对承租库房的消防安全疏于管理,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杨家芳、郭军、张振荣、郝艳华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产生的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损失5913.8451万元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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