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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掌握反恐斗争主动权


来源:法制日报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千方百计掌握反恐怖主义斗争的主动权。

原标题: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掌握反恐斗争主动权

□ 邱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全面系统明确规范反恐怖主义斗争各方面要求的同时,专门设置了第四章“情报信息”,并设置了六个专门条款,对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这是反恐怖主义斗争的客观需要,也是多年反恐怖主义斗争实践经验教训的概括总结。特别是当前全球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更趋活跃,危害更趋严重,我国也面临着恐怖主义严重威胁的形势下,出台并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是掌握反恐怖主义斗争主动权的关键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恐怖主义性质十分恶劣,危害极其严重。开展反恐怖主义斗争的最高境界就是防患未然,将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制止于预谋阶段、未发生之前。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是实现反恐怖主义斗争最高境界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只有及时、准确、高效的预警性情报信息,指挥机关才有可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作防范,对恐怖主义活动予以及时处置,对犯罪分子予以及时打击,使他们的阴谋不能得逞。

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对及时有效处置反恐案件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提供正在发生的案件的处置依据,而且也能够提供必要的线索和证据,对已经发生的恐怖案件的侦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准确及时的情报信息是有效处置反恐案件,依法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重要保证。

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不仅在战役战术层面作用重大,而且在战略层面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恐怖主义的存在发展是长期的,我们与恐怖主义的斗争也是长期的。我们与恐怖主义的斗争必须做长期打算,制定正确的战略方针和措施。准确及时的情报信息是我们制定反恐怖主义斗争正确战略方针并切实贯彻执行正确战略方针的重要依据和保证。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千方百计掌握反恐怖主义斗争的主动权。

二、加强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要求和科学的方法,在提高能力水平上下功夫。

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生命是质量。怎样做好工作、切实保障及时准确高质量的反恐情报信息呢?反恐怖主义法第44条、45条和47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要“专群结合”。公安、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负有专门责任,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同时,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有了人民群众千万双眼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就无处藏身。二要“公密结合”。要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运用公开的方式方法和渠道途径,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同时,还要遵循情报信息工作的规律,采取必要的秘密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渠道途径进行秘密工作。只有“公密结合”才能获取高质量的情报信息。三要“人力与技术相结合”。既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力情报信息工作,又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这是提高情报信息质量和能力的重要保障。四要“搜集与处置相结合”。情报信息是行动处置的依据,行动处置是情报信息的目的。情报信息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为处置服务的指导思想,处置也要为情报信息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情报信息工作必须与行动处置工作紧密结合,就能够切实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能力,更好地实现反恐斗争的目的和要求。

三、加强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必须建立科学机制,统筹进行,实施整体作战。

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其秘密工作部分,更有着特殊要求。必须严格按规律办事,严格保密进行。同时,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又是一项涉及面广、环节多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为处置工作服务的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必须建立科学机制,既发挥各专业部门作用,又统筹所涉各部门开展工作。反恐怖主义法第43条、4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国家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同时,对有关部门和地方一级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实践证明,反恐怖主义法这一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完全正确的。建立科学机制,统筹开展情报信息工作有利于协调各相关部门搞好战略布局,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交叉;有利于强化情报信息的研判考核,提高质量;有利于情报信息的及时处置,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整体斗争水平和能力,推动反恐斗争深入开展。只要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既防止贯彻执行中的简单化、形而上学,又防止片面强调部门特殊性,真正从反恐怖主义斗争大局出发,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一法律要求,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就一定能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强反恐情报信息工作,要积极稳妥开展国际合作,拓展情报信息来源,提高情报信息能力。

情报信息合作是反恐怖主义斗争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深入开展。反恐怖主义法第68条、69条对在反恐怖主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给予明确支持并提出了原则要求。实践证明,开展反恐情报信息合作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公敌,各国在反恐斗争中有着共同的利益。恐怖主义活动是全球性的,无论是“伊斯兰国”、“基地”组织,还是“东伊运”,危害也都是全球性的。因此,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原则和做法,通过国际合作,就可以拓展来源,更多地获取恐怖主义组织及人员高质量的情报信息;可以得到相应的支持,进行线索协查和案件协办;可以携手共同采取行动,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非法活动;可以提升我们打击恐怖主义危害的能力,切实维护我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开展反恐情报信息国际合作又是一项十分敏感复杂的工作,必须依法授权进行。要在反恐情报信息国际合作中切实维护我国安全利益的同时,切实履行应尽的国际合作责任义务。要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开展,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不能擅自进行。要高度警惕并自觉抵制某些国家推行的双重标准、借反恐搞霸权的行为,使反恐情报信息合作真正成为维护我国家安全利益,打击恐怖主义的有效措施。

五、加强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某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从法律要求,严格保守所知悉的各项秘密。反恐怖主义法第48条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此,我们必须坚决予以贯彻执行。

反恐怖主义法在赋予相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任务和相应权利的同时,强调保密的责任和追责的要求是完全必要的,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反恐立法的全面性、严肃性。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全。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执法,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找任何借口。片面简单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绝不允许执法人员不按法律的要求办事,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那样做,不仅是与反恐怖主义斗争根本宗旨相违背,同时也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

当前,反恐怖主义形势严峻,恐怖主义组织不仅在全球热点地区活动猖獗,而且对我国家安全利益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们一定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千方百计掌握反恐怖主义斗争主动权,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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