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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案件,类似的处理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承认案例的示范意义,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似案件判决差异过大而致司法公信力丧失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普通民众虽然不一定明白案例背后的法理,但是会在比较中衡量判决的公正与否,所以民间会有南京彭宇案之后“天津彭宇案”的类比,也会有广州许霆案之后的“惠州许霆案”、“云南许霆案”的说法,而陈某杰案自然也可以称为“三亚孙明亮案”。正如英国历史上开创了判例制度的亨利·布雷克顿法官所说,“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即便在我国这样的法典法国家,案例也可以发挥其应有

原标题:类似的案件,类似的处理

《海南日报》7月20日报道了一起因妻子遭调戏,丈夫陈某杰反抗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将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案件的终审结果。据悉,2014年3月12日晚,陈某杰和妻子孙某丽在工地上加班。工友容某浪等四人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陈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容某等人挥去。混乱中刺中容某浪,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余三人轻伤或轻微伤。根据三亚城郊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依法宣告陈某杰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三亚中院于2016年4月19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7月18日宣判,认定被告人陈某杰属正当防卫,无须负刑事责任,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原判。

经媒体报道后,网友们纷纷为三亚中院的判决结果点赞。笔者由此想起了一个类似案例,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假如我们有成熟的判例制度,对于类似案件给以类似处理的话,既能节省诉讼成本,也会产生司法公正的社会效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库中,记载着一个年代相对久远的案例。1984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孙明亮与其友蒋小平在甘肃省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等三人尾追少女陈××、张××,郭对陈撕拉纠缠。孙蒋二人上前制止时,与郭鹏祥等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分头逃跑,孙、蒋遂将陈、张护送回家。郭小平、马忠全叫来胡维革等六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将孙、蒋拦截在一小巷内实施报复。郭小平手执半块砖头,郭鹏祥照蒋小平面部猛击一拳。蒋小平挨打后与孙明亮退到附近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上去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跌倒。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抡几下,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因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1984年10月7日,甘肃省平凉地区人民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孙明亮提起公诉。平凉中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后,认定孙明亮在打架斗殴中,持刀伤害他人致死,后果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于11月23日依法判处孙明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孙明亮不上诉。平凉检察分院以一审判决定罪不准、量刑失轻为由,于12月4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高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二审,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与此同时,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调卷审查了抗诉书,认为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一审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失重;平凉检察分院以定罪不准、量刑失轻为由抗诉不当,决定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抗诉撤回后,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甘肃省高院决定提审该案。1985年3月27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审判决对孙明亮行为的性质认定和适用刑罚上,均有不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被告人孙明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起发生在三十多年前的案子,读后让人有隔世之感。孙、蒋二人路遇两位素不相识的少女被人尾追纠缠,遂伸出援手,这种路见不平出手相助的正义之举当今已难得一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抗诉书后,认为抗诉不当而主动撤回,没有检察机关内部“护犊子”之弊;甘肃省高院在发现一审判决失当时,能主动适用提审程序进行纠正,而非一错再错,这与当下某些法院已有“铁证”证明是冤假错案的情况下,仍然硬拖着不予改正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而最让人唏嘘的,则是案件的被告人孙明亮,在当时法治意识和权利匮乏的年代,对于自己本属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行为,却不敢据理和据法力争。

时过境迁,海南陈某杰的案件与孙明亮案相比,情节虽有出入,但实施正当防卫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精神则一脉相承。所不同的是,陈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给出了无罪判决,相同的是检察机关都进行了抗诉。三亚城郊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应该不知道有孙明亮案,即便知道,或许仍会对陈某杰案提出抗诉。因为在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未被赋予明确的、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源,它只是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而已,因此法官在判决中不可能援引判例,公诉机关在公诉或抗诉时当然也就不必考虑类似案例的存在了。

承认案例的示范意义,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似案件判决差异过大而致司法公信力丧失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普通民众虽然不一定明白案例背后的法理,但是会在比较中衡量判决的公正与否,所以民间会有南京彭宇案之后“天津彭宇案”的类比,也会有广州许霆案之后的“惠州许霆案”、“云南许霆案”的说法,而陈某杰案自然也可以称为“三亚孙明亮案”。正如英国历史上开创了判例制度的亨利·布雷克顿法官所说,“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即便在我国这样的法典法国家,案例也可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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