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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钱,他们竟狠心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了


来源:齐鲁壹点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是梁山县的一对夫妻为了钱财,竟然把出生仅一天的亲生儿子卖掉。近日,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拐卖儿童罪将戴晓伟、郑建提起公诉。这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出卖亲生子女案。

原标题:为了钱,他们竟狠心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了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是梁山县的一对夫妻为了钱财,竟然把出生仅一天的亲生儿子卖掉。近日,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拐卖儿童罪将戴晓伟、郑建提起公诉。这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出卖亲生子女案。

案件回放

梁山县馆驿镇村民戴晓伟与妻子张丽婚后育有一男一女。2006年8月,张丽发现自己又怀孕了。家庭不富裕加上计划外生育罚款,戴晓伟遂产生了待孩子出生后卖掉的念头。戴晓伟联系其姨夫郑建积极寻找买家。2007年4月24日,张丽生下一男孩。次日,戴晓伟通过郑建以2.9万元的价格将出生仅1天的儿子卖与汶上县郭楼镇村民郑某某。同年5月9日,张丽因未分得出卖孩子的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1月9日,郑建在潍坊市一建筑工地上被抓获。公安机关收集到新证据后,1月15日戴晓伟在其家中被抓获。2016年6月6日,梁山县检察院将二人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卖自己的儿子也涉嫌犯罪?戴晓伟想不明白,“我卖的是自己的儿子,又不是把别人家的小孩拐来卖给别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戴晓伟及其辩护人再三强调戴晓伟系因生活困难才将孩子“送给”他人,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检察官说法

何为“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 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拐卖儿童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根据《刑法》的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特别提醒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修正后的刑九 将收买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并且取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只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可以更公平地处罚收买行为,给社会传递更加正能量的信号,让人们知道只要收买妇女儿童就是犯罪,同时也有促使收买者减少伤害的作用。

案中人的罪与罚戴晓伟

戴晓伟夫妇在孩子未出生时就产生出卖孩子换取钱财的想法,并联系其姨夫积极寻找买家,在儿子出生仅一天的情况下以2.9万元的价格卖掉 ,属于“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情形,应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庭审时, 公诉人逐一向法庭出示刑事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证明被告人戴晓伟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的证据。

张丽

张丽在怀孕的时候就已经与丈夫戴晓伟商议好孩子出生后将孩子卖掉,孩子出生之后戴晓伟将孩子卖给郑某某时其也没有任何阻拦行为,孩子卖出以后张丽还积极向戴晓伟索要卖孩子的钱,其报案的动机不是对卖孩子行为感到后悔而是因为没有分得卖孩子的钱。 张丽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是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多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卖出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 而张丽罪责较轻,且考虑到现在仍有2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办案检察官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建

郑建在此次拐卖活动中 纯粹为双方牵线搭桥、居间介绍, 系从犯,虽没有获利,也应 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收买儿童的郑某某夫妇:

郑某某夫妇实施了收买儿童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但本案有其特殊性,戴晓伟自愿将其卖出并收取费用,郑某某夫妇收买的行为并没有给其亲生父母、孩子造成任何伤害,并给予了孩子很好的照顾。办案检察官认为,郑某某夫妇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从旧兼从轻):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二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因此,办案检察官建议不再追诉郑某某夫妇。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文:林婷婷、康亭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壹点号 山东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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