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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是明代的治吏重典


来源:法制日报

《大诰》是一部律外之法。有明一朝颁定适用的是《大明律》,《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亲自编纂的一部律外法典,共四编,依颁布时间先后有《大诰初编》、《大诰二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编《大诰》是朱元璋为惩治贪顽实行重典治吏的体现,颇具帝王个人特色。

原标题:《大诰》是明代的治吏重典

□ 洪佳期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

“天语谆谆祸福灵,风飞雷厉鬼神听。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   ——谢应芳“读大诰作巷歌”

这是明朝洪武年间武进(今江苏)人谢应芳所作之诗,诗中牛角挂书即指《大诰》,描述明初农夫在田头习读《大诰》的情形。此外,谢应芳还写了类似的一首诗:“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可见《大诰》在当时的社会流传很广,人们在田头、炕头都不忘熟读它。如此流行的《大诰》是一部什么样的书?何以如此流行?

《大诰》的规定和措施

《大诰》是一部律外之法。有明一朝颁定适用的是《大明律》,《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亲自编纂的一部律外法典,共四编,依颁布时间先后有《大诰初编》、《大诰二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编《大诰》是朱元璋为惩治贪顽实行重典治吏的体现,颇具帝王个人特色。

众所周知,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对生活的贫穷困顿和官吏的贪墨暴虐均有深刻体验。而明王朝初建之时,面临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连年征战,饥馑疾疫,十室九虚,统治集团内部,包括文臣武将之间、淮西与浙东官员之间勾心斗角,官场贪腐成风。朱元璋自开国之初采取“重典治国”政策,无奈贪官污吏如跗骨之疽,“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农民反抗朝廷之争也有增无减。在此情形之下,朱元璋钦定了《大诰》四编。《大诰》一名,原出于古籍《尚书》中的一篇,记叙了周公东征殷商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因此,朱元璋以此为法典名称,当是取其惩治奸顽、予以训诫之意,在《大诰》序言中,明言其法典宗旨:为挽救颓废的时势,将害民之事理昭示于天下,并以法律约束诸司,防止官员的贪赃酷虐于民,特制定《大诰》,并令世世代代遵守执行。

四编《大诰》计236个条目,内容结构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训诫”三部分组成。其中具体案例有156个,无案例条目是80个,峻令有60多种。其内容彰显出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惩治奸顽”“明刑弼教”的治国之策。与《大明律》相比,《大诰》出现律文中没有的罪名,如“断指诽谤”“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即使是同一罪名的处罚上,《大诰》要比《大明律》重得多,如“有司滥收无籍之徒”,明律规定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大诰》规定是“族诛”。而且《大诰》中的刑罚远比明律要多,多有残损人肢体的酷刑。

《大诰》惩治的主要对象是官吏和地主豪强,在156个案例中,涉及官吏犯罪的就有128个。惩治范围方方面面,包括贪赃、科敛害民、乱政坏法、渎职、妄报水灾、欺瞒田粮、违背人伦、违背《大诰》禁令等。朱元璋起自寒微,对地方官吏的扰民害民有深刻了解和体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严密法网,控制臣下的法律规定和措施。如严明职守,防范官吏贪墨,严禁官吏下乡扰民,准许百姓捉拿下乡官吏。为保证百姓的入京面陈,告示各处的关津把隘,为入京面奏百姓放行。若是阻碍百姓入京,则严惩不贷。如《续编》中专条记载嘉定县民入京赴告,遭淳化镇巡检何添观、弓兵马德旺阻挡,结果一个被枭首示众,一个被刖足带枷示众。同时又记载常熟县县民陈寿六擒拿该县恶吏受赏的事迹,陈寿六看到县吏顾英为非作歹,害民甚众,与弟弟、外甥一起,将顾英擒拿,带上《大诰》,赴京面陈。朱元璋见了很高兴,严惩顾英,对陈寿六等大加表彰,赏赐钞二十锭,衣服各两件,免除陈寿六的三年杂泛差役。并赞道“其陈寿六,岂不伟欤!”要人们向他学习。

《大诰》的实施和推行

《大诰》的案例生动,文字相对浅显易懂,尤其是《大诰武臣》一编,更是用汉语白话文写成,目的是让这些军职人员皆能读懂,尽量避免“秀才之文”。对于《大诰》的实施,朱元璋极为重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普及,力求家喻户晓。《大诰》颁布后,朱元璋明令所有臣民务必要做到户户有一本,自上而下大力推行。《大诰》作为国子监、府、县生员的必读之书,要求熟读,并规定为科举必试内容,是臣民教育的教科书。为普及乡间,规定乡间塾师必须教授《大诰》,农闲和乡村民众聚会之时,由各学校生员及蒙童馆塾师担任讲解员,宣讲《大诰》,讲解得力者给予奖励,能诵《大诰》的民间子弟皆予奖赏。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从各地召到京师讲读《大诰》的师生达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受到朝廷褒奖,如此规模盛况空前。

《大诰》的权威不可侵犯,是否收藏《大诰》,对《大诰》态度如何,成为判断是非和奖惩的依据,司法部门拟罪时,案犯家中是否收藏《大诰》成为其减刑或加刑的依据,对《大诰》不遵不敬或妄议者,要治以重罪。如前述的陈寿六就获得极大殊荣和保护:犯有过失不许擅自勾问,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而礼部郎中王锡则因藏匿他人的《大诰》而被杀。甚而规定有不敬不收此书者,就代表不是明王朝的治下之民,必须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如此一来,更是极大促进臣民收藏和学习《大诰》的积极性,也可见朱元璋为推行《大诰》费尽苦心。

但《大诰》的成效有限。虽然与前元朝、明中后期相比,明初的吏治要清明一些。这固然与《大诰》的“重典治吏”相关,只是律外用法,刑罚酷烈,大肆杀戮,流弊甚大,难以持久推行。朱元璋晚年自己也已认识到这个问题,采取了一些修正《大诰》处刑的措施。在其死后,明成祖朱棣曾一度恢复《大诰》的法律效力,继续推行讲读制度。但永乐朝之后朝廷已不再重视《大诰》,司法部门也已不再援引《大诰》判案。到明朝中叶,《大诰》在民间已难觅踪影。从“户户皆有一本”、家传人诵的圣书到束之高阁、“人不知诰”,《大诰》的命运颇具戏剧性,亦有其

历史必然性。《大诰》是朱元璋面对当时社会形势而制定的,个人色彩浓烈,也饱含其“重典治吏”“明刑弼教”的理想,只是“常法”之外用酷刑,却难以持久,效果自然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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