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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公司董事长收受225万被提起公诉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6月7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柯某春,男,1959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今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柯某春受贿、滥用职权案。

原标题: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公司董事长收受225万被提起公诉

央广网海口6月7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柯某春,男,1959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今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柯某春受贿、滥用职权案。

经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5年1月13日至案发,被告人柯某春受海口市粮食局的委派,担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2014年期间,二储公司未经书面审核,且未书面向上级主管单位海口市粮食局申请、报备,未明确是否具备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将市级储备粮(2014年为大米4000吨,每吨5000元,价值2000万元)的代储代轮业务承包给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国威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迎喜红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宝来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民营企业。

在和东银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国威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迎喜红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宝来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商议后,柯某春以二储公司名义,按照蒙某、庄某、冯某、黄某等人指定的大米品种、价格,与蒙某等人指定的粮食供货商签订《大米购销合同》并购买4000吨大米,之后和蒙某等人签订《储备粮代储代轮合同》,约定将4000吨大米交给四家民营企业各1000吨进行代储代轮。然后二储公司根据海口市粮食局文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申请储备粮免息贷款,在贷款拨到二储公司账户后,二储公司将贷款转给上述四家民营企业指定的粮食供货商用于购买大米。大米运回海口后,二储公司在要求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国威隆公司、宝来顺公司等四家民营企业支付百分之一米价款作为风险保证金后,让四家公司直接将大米运回各自公司租用的仓库进行存储,并由四家公司进行粮食轮换。二储公司利用与上述四家公司违规签订的《储备粮代轮合同》来完成储备粮储存和轮换任务,获得地方储备粮管理、轮换补贴。而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国威隆公司、宝来顺公司等四家民营企业通过指定二储公司向供货商以指定价格购买指定品种大米,再通过代储代轮二储公司储备粮,无偿使用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给二储公司用于购买储备粮的政策性免息贷款用于开展其公司私人粮食贸易业务以获取利润。

2009年至2014年期间,为保障储备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轮换,保证储备粮及时补库,二储公司向琼山农发行申请储备粮轮换贷款。柯某春经与蒙某、冯某等人商量后,和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指定的粮食供货商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购买回4000吨大米,大米的品种和价格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跟指定粮食供货商商定。二储公司再与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签订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将3000吨大米轮换粮交给东银公司代储代轮,将1000吨大米轮换粮交给迎喜红公司代储代轮。二储公司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向琼山农发行申请储备粮轮换贷款,在农发行贷款拨到二储公司账户后,二储公司将贷款转给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指定的粮食供货商购买大米,大米运回海口后,二储公司在未要求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提供抵押的情况下,让东银公司直接将大米运回东银公司和迎喜红公司租用的仓库进行储存和销售营利。

为感谢柯某春的帮忙,也为了今后能继续与二储公司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2007年春节,蒙某在柯某春家楼下送给柯某春6万元。2009年,二储公司和东银公司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蒙某为了感谢柯某春对东银公司业务上的支持,2009年7月送给柯某春20万元。2009年至2012年合作轮换粮业务期间,东银公司以次充好、将大米进行搭配销售,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共销售24000吨轮换粮。为了感谢柯圣将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上的支持,蒙某按照每吨大米10元的标准向柯某春支付回扣,分两次将24万元送到柯某春。2008年春节,蒙某在柯某春家楼下送给柯某春5万元。2008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蒙某总共送给柯某春40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冯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了感谢柯某春的关照,也为了以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冯某送给柯某春10万元。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六年期间共送给柯某春好处费18万元。2009年二储公司和冯某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从2009年至2012年共销售8000吨轮换粮,为感谢柯某春的关照,冯某按照每吨大米20元的标准向柯某春支付回扣,分多次送给柯某春共计16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了感谢柯某春的关照,也为了以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庄某于2007年7月份送给柯某春10万元。2007年至2012年,六年期间共送给柯某春好处费30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与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了感谢柯某春的关照,也为了以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黄某送给柯某春10万元。2007年至2012年,六年期间共送给柯某春好处费30万元。

2009年,二储公司开始与湘潭县弘达米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在取得琼山农发行储备粮贷款后,二储公司将贷款转到弘达公司用于购买2000吨稻谷储备粮,并和弘达米公司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将该2000吨稻谷储备粮交给弘达公司轮换。在2000吨稻谷运回海口后,二储公司将稻谷运回二储的白水塘仓库存储,由弘达公司进行代轮。2010年陈某其出资成立海南湘韵米业公司,二储公司与湘韵公司签订2000吨稻谷储备粮《委托代轮合同》,并跟弘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2000吨稻谷,二储公司将琼山农发行发放的2000吨稻谷储备粮贷款转到弘达公司购买稻谷后,再由湘韵公司进行代轮。2013年4月和10月,柯某春以二储公司名义与陈某其的弘达公司两次虚构粮食购销合同,将琼山农发行发放给二储公司的储备粮轮换贷款600万元和900万元转给弘达公司交给陈某其购粮和开展其个人其它业务营利。为感谢柯某春的帮忙,陈某其送给柯某春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11年,柯某春将二储公司的白水塘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某春3万元。2013年,柯某春将二储公司的旧州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某春2万元。

柯某春共收受蒙某、冯某、庄某、黄某、陈某其、陈某财巨额财物,合计人民币2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春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春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数罪并罚。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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