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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之际的法律变革


来源:法制日报

我们还要注意到殷商变革中的继承性。商人称雄中原数百年,其治国治世的成功经验亦有不少,周人认为这些经验是必须借鉴的。尽管商人没有“德”的概念,但周人认为,商的圣王贤臣中,很多人的行为实际是符合“德”的,对此应加以学习,于是我们在《尚书·康诰》中看到了周公令康叔在司法活动中效法、沿用商人法律之可取处。周人革殷之命后,居然会对敌人的陈章旧法采取如此理智的态度,其举措令人值得深思。

原标题:商周之际的法律变革

遂公盨(xǔ           )及其铭文:民唯克用兹德,亡(无)悔!

□ 王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古籍整理研究所)

王国维在其名著《殷周制度论》的开篇便宣言到:“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读者不免疑惑,殷周更替的那段短暂时光怎么会成为中国变革最剧烈的时期?须知王国维作此文时,正是二十世纪初叶,在那个极为动荡的年代,数千年帝制终结、崭新的民国浮现,自由、民主、共和,这些前所未闻的海外奇谈正笼罩华夏,而远古洪荒时代的王朝更替,哪里赶得上眼前这个断裂、跨越、新鲜的伟大时刻呢?

然而经历近代百年的眼花缭乱与烽火硝烟后,我们静心沉思,在全球化的今日,中国人之所以成为中国人,而不是成为其他人,仅仅因为肤色不同、语言扞格、制度迥异吗?非也!固有的、独特而质朴的文化基因才是我们民族卓然独立的标志。当我们用各种方式来追溯这些文化基因的来源时,就会不由自主地集中定格到三千余年前的殷周变革之际——从那时起,中华文化走向了与此前完全不同的道路,全新的价值观正由周人打造形成,并在之后的三千余年中逐步渗透到华夏民族血液中,流布范围越来越广,甚至获得东亚不少国家、民族的普遍认同。

以“德”为核心价值观

若从传统中国法律理念的演进史来看,更是如此。当我们打开中华法系最为经典的法典《唐律疏议》时,“德礼为政教之本”这样的原则表述赫然其中——类似的表述直到晚清变法争议中还能看见。像德礼这样深入民族骨髓、被尊奉为立法圭臬的核心价值观,便是在殷周易代后确立的。

须知对德的尊崇并非商人的固有传统,德是周人首先提出来并加以贯彻的政治理念。在三千多年前周人从偏僻的西岐走向中原,在太室、明堂、都鄙、乡野宣导以德治国、以德治家、明德慎罚时,其社会震撼程度无异于晚清革命先驱宣称自由、民主、共和。而周人所标举的德有什么具体的内涵呢?

在周初,德特指统治者具有的优秀品性,虽然其含义丰富,但首先体现在对生命的尊重上。三千多年前出现这样的观念,是石破天惊的。在商人的世界观中,王权来自天授,只要尊崇上帝,自然国祚永昌;臣民,特别是异族、奴隶的生命,则卑微不足道。我们从触目惊心的商代人殉、人牲遗址中就能体会这样的风气崇尚。累累白骨中,肢解、活埋、视如猪犬,虐杀方式无所不有。而周人则不同,他们认为“敬德保民”才是万世基业的保障。周人当然还是崇敬上天的,但敬天的表象下,商周两族却有相当重要的观念分歧,周人认为必须“以德配天”,天命只会给有德的统治者,统治者不能一劳永逸地拥有政权的合法性,若统治者无德,天命当然会变更,转移到其他值得拥有天命的人那里去。而商纣王至死都不认同这个道理,他信奉的是“不有天命乎?是何能为!”

要“以德配天”就得“明德慎罚”。在西周铭文中,我们看到因被告认罪态度好而法官给予数次减刑的例子,这是德的体现;周人也不再将征伐的异族斩尽杀绝,而是通过分封让异族维持血脉,继而和他们通婚结为姻亲,共同创建庞大的宗族王朝,这也是德的体现;周人颁布了严格的禁酒法令,却唯独对嗜酒成性的商人从宽,强调要多教育他们,这更是德的体现。《左传·成公二年》引《周书》说:“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信哉斯言!何止造周,亦造华夏也,此后无论历代统治者的实际做法如何,“明德慎罚”已成为标举的公认准则,若非西岐吹来的清新空气改变了中原陈旧的价值风向,华夏文化究竟为何种面目,殊难断定。现在看来,王国维的论断仍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德”成为共同认可的规范

西周中期以后,“德”从强调统治者的优良品性普及开来,逐步推广为全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2002年春天,北京的保利艺术博物馆专家在香港古董市场上偶然发现了一件西周中晚期的铜器,学者们根据铭文显示的作器者信息,将其命名为“遂公盨(xǔ       )”。这件铜器的铭文上写着,周的君主是因受人民拥戴而成就其天子地位的,并由之设置职官,而周王之所珍视者,就是“德”。而人民也慕好此明德,行之于天下,大家遵行孝友、祭祀庄重、无欺诈之心、婚姻合于天命,进而远离灾祸,获得安宁。铭文明白告诉我们:天子因为好德而获得统治的合法性,人民因为守德而幸福安康。

值得注意的是,遂公盨(xǔ       )铭文和传世古籍《尚书》的《吕刑》篇有不少文辞表述十分类似。《吕刑》传说为西周中期穆王时期所作,当时周穆王命令吕侯制定刑书以统治四方。今本《吕刑》尽管经过后世多次改动,但仍然透露很多西周时代的信息。《吕刑》同样在标举德的极端重要性,其文痛斥上古蚩尤作乱,无辜杀戮,上帝闻不到德的馨香,刑罚弥漫着腥臭;而后世圣贤作刑,将德灌注其中,才使统治者有资格配享天下。摒弃那些驳杂的神话人物,《吕刑》关于无德、有德之对比,不就是商周两代观念差异的写照吗?实际在某些层面,周人所谓的德,就是他们认可的美政与制度,在《左传》中,周人建立制度的表述便是“天子建德”“选建明德”。

我们还要注意到殷商变革中的继承性。商人称雄中原数百年,其治国治世的成功经验亦有不少,周人认为这些经验是必须借鉴的。尽管商人没有“德”的概念,但周人认为,商的圣王贤臣中,很多人的行为实际是符合“德”的,对此应加以学习,于是我们在《尚书·康诰》中看到了周公令康叔在司法活动中效法、沿用商人法律之可取处。周人革殷之命后,居然会对敌人的陈章旧法采取如此理智的态度,其举措令人值得深思。

如前所述,“德”本是作为约束统治阶层,特别是最高统治者的自律原则而出现的,后来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认可的规范。然而统治阶层片面强调被统治阶层需要守德,自己却逍遥于约束之外时,德就变味了。这样的德不再具有广泛认同性,而沦为统治的工具、手段。东周礼崩乐坏时,思想家对此反思多,也极深刻。《老子》中说:“大道废,有仁义”,这里所说的仁义,就是虚伪的德。建立在虚幻道德基础上的法律是不稳固的,《庄子》甚至呼吁要“殚残天下之圣法”,所谓圣法,即失去道德认同的律法。类似思考,不断加深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亦不断

推动着传统社会秩序的完善。

标签:王国维 民族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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