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认定存三大待解难题
2016年04月17日 07:22
来源:法制日报
三是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证明问题。“依法执行职务”是暴力袭警犯罪从重处罚的前提,因而执行公务必须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第4项规定“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究竟哪些行为属于执法不规范,不规范与不合法之间的界限应当如何划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待解难题。
原标题:暴力袭警认定存三大待解难题
□ 王园园 王俊
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呈高发趋势,警察这一群体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条款,但在实务中,关于袭警类妨害公务犯罪执法主体合法性、对象范围、合法性证明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一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毫无疑问,暴力袭警针对的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但是对于人民警察的外延范围能否扩大到协警、辅警等合同制人员,一直争议不下。如今各地公安等执法机关都大量聘用协警、辅警合同制人员,以笔者所在地为例,清浦区检察院办理的10起妨害公务案件中,均有正式民警带领下的辅警参与辅助性的警情处置,且一名辅警人员在短短两个月内因参与处理纠纷身体受到两次伤害。笔者认为,当下,对辅警、协警等合同制人员参与警察任务应当给予正名。
二是警车、警械等警用设备能否作为暴力袭警的对象。有观点认为,暴力袭警的对象仅限于对警察身体的暴力,包括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并未提及此罪之暴力包含对物的暴力。另有观点认为,凡针对公务员所实施的非法有形力(间接暴行)均属于本罪的暴行。2004年11月,上海市已明确 “毁坏警用装备、配备或者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或者扰乱公安机关办公室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证明问题。“依法执行职务”是暴力袭警犯罪从重处罚的前提,因而执行公务必须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第4项规定“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究竟哪些行为属于执法不规范,不规范与不合法之间的界限应当如何划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待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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