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扣留车辆公告
2016年04月01日 23:39
来源:西安晚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凡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被我大队各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原标题:依法处理扣留车辆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凡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被我大队各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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