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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来源:信息时报

读者小乔来信,自己与丈夫于1988年结婚,婚后租住在丈夫单位提供的公房中,双方都无其他住房。婚后,生育一女,家庭琐事及子女问题均由乔女士一人承担,丈夫对家庭不管不顾。近些年来,双方经常吵架甚至暴力相向,乔女士想要带着女儿离婚,但自己没有住房,离婚后可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原标题:离婚后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读者小乔来信,自己与丈夫于1988年结婚,婚后租住在丈夫单位提供的公房中,双方都无其他住房。婚后,生育一女,家庭琐事及子女问题均由乔女士一人承担,丈夫对家庭不管不顾。近些年来,双方经常吵架甚至暴力相向,乔女士想要带着女儿离婚,但自己没有住房,离婚后可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同时,该规定第三条: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因此,本案中根据乔女士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已存续5年以上,同时考虑到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乔女士有权要求承租,并要求对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标签:离婚 女儿 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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