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正当其时
2016年03月23日 10:17
来源:中国军网
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所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修改《现役军官法》。消息一经披露,就备受各方关注。近日,就现役军官法修改、加快推进军官职业化进入制度安排等相关问题,本报采访了曾参与起草《现役军官法》的原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文职干部局副局长洪亨武大校。
实行开放、可选择的军官服役方式
记者: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创造吸引保留优秀人才的环境?
洪亨武:推进军官职业化,需要创造人才充分释放能量的良好服役环境。完善军官服役方式是推进军官职业化的重要抓手。我军现行军官服役制度在军官的服役年龄年限设置上,还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军官的服役效能。不少军官在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黄金时期离开部队,造成军事人才资源严重浪费。尤其是师、团级军官,经部队长期培养锻炼,有着良好素质和成熟经验,其中相当一部分军官学历层次较高,但在部队工作的时间却不长,才智尚未充分发挥、能量尚未充分释放,人才培养得不到有效回报。这种状况不利于军官队伍质量建设,影响了军队战斗力的生成。
推进军官职业化,应当从服役制度上,对军官服役形式和服役年龄年限作出调整,实行开放、可选择的多种服役形式和有幅度的服役年龄年限,畅通军官进出更替渠道,使优秀军官可长期保留,一般军官能及时淘汰。在军官服役方式上,实行义务与合同相结合的服役方式。比如,可采取三种形式:①基本服役制。军官按照规定服役满最低年限(如10年),体现的是服役义务。②定期服役制。规定军官服役达到一定年限(如25年),具有志愿与需要相结合的合同性质。③终生服役制。允许服役到退休年龄(如60岁),其服役性质是定期服役制的延伸。
以上3种服役形式,基本服役制的军官,因履行的是义务服役,可确定为非职业军官;定期服役制和终生服役制的军官为职业军官。3种服役形式的军官待遇和安置是:非职业军官,采取转业方式,国家扶持就业;职业军官由国家提供保障。其中定期服役制的职业军官,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役保障金;终生服役制的职业军官,享受国家退休待遇。
在军官服役年龄年限设置上,应改变目前不同职级都有不同最低服役年限和最高服役年龄的烦琐设置,实行简约、弹性的年龄年限,即一龄多衔,适当放宽师团职军官最高服役年龄。领导职务军官实行最高任职年限制(如同一职级不超过6年),非领导职务军官实行职业化。完善军官服役方式和年龄年限,需要建立淘汰机制、保留机制和延长机制,以有效解决军官服役中优胜劣汰、新陈代谢问题,使军官队伍流水不腐,始终保持竞争活力。
完善优惠的军官待遇保障体系
记者:如何通过建立优惠的军官待遇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军官对军事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洪亨武:军官作为国家特殊职业群体,需要得到国家优惠的待遇补偿,这是推行军官职业化的稳固基石。一位欧洲军事家曾说,一个在军人待遇上精打细算的国家,是在为下一次战争赔款作准备。目前我军军官的待遇保障体系还比较滞后,军官工资福利的增长始终是“跟着公务员走”,这种“跟着走”的办法,使军官在职业荣誉面前有些汗颜;军官工资福利待遇结构不够合理,等级过多;军官的安置也缺乏有效保障。我以为,要建设一支与世界军事大国相匹配、能够有效履行国家使命的职业军官队伍,需要从完善《现役军官法》上改进军官的待遇保障体系。
一方面,建立独立的体现军事职业特点的军官工资薪金调节机制,随国民经济增长而增长,一年一调整,加大职业津贴、服役津贴、艰苦地区及特种专业津贴的力度。同时在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上,要淡化“官本位”,尤其在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缩小职衔等级差别,体现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建立军官(或军人)社会优惠条例,对军官(或军人)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尊严、礼遇及其各种“优先”“优惠”“优待”,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增强社会对军人地位的尊崇。
再一方面,建立军官安置保障性法规,确保军官身份不贬值、待遇不降低。只有从法规上建立优惠的军官待遇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军官对军事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才能建立一支军心稳定、士气高昂的职业军官队伍,军官才能心无旁骛干事业、凝神聚力谋打赢。
大方向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
2013年6月
习主席明确指出,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大方向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这一指示,为军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确立了新的目标。
2013年12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体系”。
2015年11月
习主席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以更好凝聚军心、稳定部队、鼓舞士气。
2016年1月
《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印发,意见中明确,构建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推进军官职业化。
我军军官服役制度建立和发展大事记
1955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标志着我军干部政策制度建设开始步入正轨。
1978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这是“文革”结束以后,我军干部政策制度建设得以恢复。
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及1994年作的补充修改,是我军干部政策制度建设的重大发展。
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进行修改,并将其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这在我军干部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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