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
2016年03月17日 06:45
来源:法制日报
“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全国人大、国家相关部委和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也都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为军人权益保障法早日出台奠定了重要基础。”梁晓婧代表说,为积极回应官兵呼声,使军人权益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建议尽快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使其真正成为暖军心、稳军心、聚军心的实际举措。
原标题:尽快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

图为梁晓婧代表。
□ 文/图 本报记者 陈丽平
“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已经全面启动实施,加快推进军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从根本上保障军人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对于顺利推进改革、全面落实改革、持续深化改革,让军人没有后顾之忧地投身强军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代表、火箭军某部政委梁晓婧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对军人权益保障立法十分关注,先后3次提出议案,其中第二次会议时74名军队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第三次会议时136名军地代表联名再次提出该议案,联名人数在解放军代表团所提议案中最多,在大会所有议案中也位居前列。
“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全国人大、国家相关部委和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也都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为军人权益保障法早日出台奠定了重要基础。”梁晓婧代表说,为积极回应官兵呼声,使军人权益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建议尽快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使其真正成为暖军心、稳军心、聚军心的实际举措。
军人职业特殊性需要立法保障
梁晓婧代表认为,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是体现军人职业特殊性的需要。
“当前,国际国内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对我军能打仗、打胜仗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也对军人牺牲奉献、吃苦耐劳提出了新的考验。”梁晓婧代表说,军人的职业具有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危险因素多、收入来源单一、后顾之忧大等特点。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家政府应给予军人专门的地位和权益保障。
据了解,当今世界各国无论强弱都十分重视军人权益保障,例如,俄罗斯有《军人地位与社会保障法》,德国有《军人地位法》,美国有《国防授权法》《退伍军人权利法》等。
“国外的这些法规制度为我们推进军人权益保障立法提供了参考借鉴。”梁晓婧代表说。
梁晓婧代表认为,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还是紧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步伐的需要。党和国家长期以来都很重视军人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问题。同时,部队官兵也更加期盼在住房保障、转业安置、家属就业、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方面能够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衔接相适应相配套,真正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立法内容分散少数规定不一致
梁晓婧代表认为,目前现行的关于军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缺少专门法律。我国涉及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只有国防法、兵役法、军人保险法等。军人权益保障的绝大部分内容被规定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中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重视解放军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法律对军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规范。
二是立法内容分散。目前,我国只有国防法采用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现役军官法、军人保险法等只对军人权益待遇等问题作了部分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容易造成大海捞针似的寻找适合的法律条款,甚至出现找不到或用不上的现象,导致军人权益保障方面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明显不足。
三是法规衔接不够。国防法关于军人权益的规定只有5条,却涵盖了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军人家属和其他人员等各个方面。而且,国防法与其他军事法律法规之间、军事法律法规与地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还存在很多不协调、不统一之处。比如,在对军人地位荣誉的界定、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和军人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安置等方面,由于法律衔接不健全,难以得到广泛认同和在实践中的落实。
四是少数法规内容不一致。比如,关于农村户籍官承包土地处置相关规定内容,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表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按此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的承包地(山、林)不应当保留。但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这就明确中级以上士官和退役士官承包的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内应当保留。这些法规在内容上的不一致,给军人权益维护保障工作实际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
应明确保障对象健全保障途径
梁晓婧代表建议军人权益保障法重点明确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军人权益保障的对象、原则和责任。在对象区分上,军人权益保障的对象不仅包括现役军人,还应当包括退役军人和军人军烈家属,他们共同构成军人权益保障法的适用对象。在原则确定上,军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尊重和优待军人原则、军人待遇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军人待遇与军人职业、职责相适应原则。在责任明确上,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地方人民政府对军人权益保障的领导责任制,将军人权益保障工作实效纳入地方政府领导政绩考核范畴。
第二,现役军人的权益。现役军人权益需重点保障的是荣誉权、人格权、工资待遇、生活福利、津贴补助、教育、医疗、住房等。比如,要进一步完善军人工资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例,基本工资应当不低于军人工资总额的60%。同时,军官实行军衔为主导的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确保军人能够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红利”。
第三,退役军人的权益。包括退役安置、社会保险、生活救助等许多方面。国家应当加强退役军人的退役安置工作,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军人退役安置制度。
第四,军人军烈家属的权益。国家应当对军人军烈家属在工作安排、社会保险、生活救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军人家庭救助机制。
第五,权益保障途径和渠道。一是健全组织。在国家设立保障军人权益的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政府和军队法律执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应当设立军人权益保障专门机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可依法成立权益保障民间组织。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军人权益司法保护制度,加强地方司法行政机构对军人权益纠纷的调解工作;三是明确经费保障。军人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分级解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军人权益保障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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