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屡被打凸显不良风气之盛
2016年03月17日 02:43
来源:信息时报
职业打假人被商家报复并不鲜见。但报警求助后,非但得不到警方声援,反被民警殴打,并被责问“你胆子真大,你是执法部门?人家卖过期食品,和你有什么关系?”就显得不同寻常了。这凸显执法者法治意识的淡薄,和社会观念对职业打假人的偏见。
原标题:职业打假人屡被打凸显不良风气之盛
最近,蚌埠市的石先生在该市五河县的华运超市,先后9次购买过期“双汇”火腿肠等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赔要求。可在索赔过程中,他不仅挨了打,一部手机也被超市扣押。随后石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然而在派出所里,他又被派出所所长和一名民警殴打。(《安徽商报》3月16日)
职业打假人被商家报复并不鲜见。但报警求助后,非但得不到警方声援,反被民警殴打,并被责问“你胆子真大,你是执法部门?人家卖过期食品,和你有什么关系?”就显得不同寻常了。这凸显执法者法治意识的淡薄,和社会观念对职业打假人的偏见。
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守法的含义不仅仅是不违法,还包含依法维权、对违法现象进行劝阻、投诉,自觉守护权利和法律的尊严。虽然国家有专门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而普通公民没有执法权,但与违法现象抗争并非执法者的“专利”,对假冒伪劣商品就要“人人喊打”。如果打假人反被打,那么不但暴露出违法商家的嚣张气焰,也让政府执法者的形象大大受损。
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者,长期以来,无论是民间的传统观念,还是一些执法司法部门,或多或少带有一种世俗偏见乃至道德歧视,认为他们不是普通消费者,不是正常消费维权,而是借机逐利的“刁民”,是欺诈乃至敲诈的道德败坏者。在一些司法判例中,因为“道德审判”的存在,也时常让职业打假人吃闭门羹。
但法律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并未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这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不管是否知假买假,都不影响其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就不要用道德去绑架。”职业打假是市场经营不规范、市场监管不到位的产物,也是市场管理、消费维权的有益补充。在法律层面为其“正名”的同时,社会观念和监管执法上亦需与时俱进,及时引入法治思维理念,破除道德“洁癖”,摒弃“道德审判”,多给“王海现象”一些保护,培育浓厚的打假维权社会氛围。
只有全社会营造“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打假氛围,强化工商、食药、公安等职能部门监管执法,加大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才能形成足够威慑力,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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