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现唐代“飙车”案卷 肇事者重则流放三千里
2016年03月14日 16:28
来源:亚心网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快讯(文/记者 赵梅 图/通讯员 阿迪力·阿布力孜)很多人会认为,道路交通法应该起源于汽车业发达的近代社会。然而,吐鲁番阿斯塔古墓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却向人们印证:早在1200年前,吐鲁番地区就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道路交通法规。按照当时的“道路交通法”,无故在闹市区“飙车”,屁股上会挨50竹板,而“飙车”伤人致死者,还会被处以流放三千里的苦刑。
至此,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告一段落。
孩子一旦死亡 康失芬将被流放三千里
据了解,按照今天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在1200年前的唐代,驾车伤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按照这个处罚,康失芬会有怎样的结局?
据相关专家分析,按照唐代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最具权威法典《唐律疏议》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闹市区无故跑马车的,会被处以用竹板或者荆条打50次屁股,而在人群中跑马车导致他人死亡的,为故意杀人罪,仅比斗殴杀人罪轻一等。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其在唐代的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这是唐代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唐律疏议》规定,康失芬本应被流放三千里,流放中还应佩戴枷锁劳动三年。
但是,因为两孩子伤势还没确定,官府采取了保辜措施。而按照《唐律疏议》“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也就是说,按照唐代保辜条例的规定,康失芬的保辜期限应该是50天,50天内,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等待他的就是流放三千里。而如果两孩子经过救治后没有死亡,官府将对他按斗殴伤人罪论处,康失芬有可能被处以杖刑,也有可能被处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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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流放分为三个等级
资料显示,隋唐时期,流放分为三个等级,即从2000里开始,以犯人所处州府算起,每个等级加500里,三个等级分别为:2000里,2500里和3000里。流放期间,犯人一般都是发配到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对这些地方进行开垦,没有朝廷的诏赦,不能离开流放之地。
古代驾车“违章”四次 将被“劳改四年”
记者查阅史料了解到,和今天被撕分罚款的司机一样,古人驾驶牛车、马车,也需要有驾驶技术,一旦驾驶技术四次不过关,驾驶人不但会被撤销驾驶资格,还会被罚钱和“劳改四年”。
据悉,这一规定来源于秦朝的《除吏律》,按照规定,“御人”(即驾驶员)技术四次不过关,撤销驾驶资格,罚四年徭役(古代统治者强迫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 、杂役、军役等)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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