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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法"规定:患精神病的人不得任用为警察


来源: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3月11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行政院人事总处”提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正草案”,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是身心状态违常的人不能任用为警察的条款。

原标题:台湾修"法"规定:患精神病的人不得任用为警察

华夏经纬网 2016-03-11 09:38:07

华夏经纬网3月11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行政院人事总处”提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正草案”,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是身心状态违常的人不能任用为警察的条款。

据报道,台“行政院人事总处”在昨天的“考试院”院会中报告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这个草案版本已在2014年9月送至“立法院”,不过因为“立法院”届期不连续的关系,“行政院”必须在第九届“立委”上任之后重新请“考试院”会议衔后再送到“立法院”。

根据修正草案内容,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两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胜任职务”的人不能任用为警察。

“考试院”的建议文字则是“经过教学医院专科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胜任职务”的人不能任用为警察。

草案说明中指出,警察与一般公务人员有别,因此有异于一般公务员的考虑,警察如果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若任用为带枪执法的警察人员,会造成社会大众不安,因此任用资格应该比一般公务员更严格和审慎。

标签:条例 草案 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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