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全面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
2016年03月11日 06:26
来源:法制日报
“建议在公安机关全面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形成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长效机制。”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原标题:在公安机关全面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
“建议在公安机关全面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形成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长效机制。”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去年5月,山西在太原、长治、吕梁三市试点“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改革,效果不错,三地公安机关办案质量明显提升,报捕案件的不捕率同比分别下降3、0.7、2个百分点,捕后判轻刑率同比分别下降1.18、4.41、5.97个百分点,立案监督数和书面纠正违法数从前期几个月的大幅上升转变为呈下降趋势,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案件审捕期限缩短至3到5天。
当前,虽然公安机关办理的大多数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较好、办案程序合法,但由于一些公安民警刑侦工作经验不足、执法理念、专业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及人员不足等原因,使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不能全面掌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之外的立案、撤案以及侦查活动情况,特别是对公安派出所的执法监督难以到位;不能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使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得以及时纠正;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不能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提出的一些纠正意见难以得到准确及时的落实。
为此,中央将“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列为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项改革任务列入《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并在2015年5月开始在山西等十个省份开展了“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监督关口的延伸,是探索法律监督工作新途径、积极完成司法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杨司说,这也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导和监督作用。
据了解,最高检将山西省确定为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省份后,山西省检察院选定太原、长治、吕梁三市为试点市,并根据山西省各公安派出所直接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数量有限且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检察室设在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必要时到问题突出的派出所进行巡回检察。
“这样,既能在现有人员状况下实现对所有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又实现了对公安机关整体侦查活动监督的全覆盖。”杨司解释说。
试点过程中,山西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省公安厅法制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监督和检察建议的通知》,试点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检察联络室工作的实施细则》。
杨司介绍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实现了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每月定期向检察室通报刑事立案、撤案、涉案人员处置、适用(变更)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等情况;检察室每月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纠正违法、追捕追诉、批捕、不捕、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诉等情况。
“派驻检察官不仅可以列席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例会、案件分析讨论会,查阅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及相关案件材料,与办案人员了解相关情况,还可以登录公安警综平台,解决了侦查监督知情权的问题。”杨司说。
监督工作中,派驻检察官把刑拘后未报捕、另案处理、以罚代刑、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重点;把违法取证、违法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财产性强制侦查措施、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违法撤案作为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
“我们设立了定期提醒和发出纠正意见书两种监督方式,既使侦查人员易于接受,又提升了口头纠正违法的刚性。”杨司说,检察联络室定期分析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并将结果通报公安法制部门,公安法制部门据此作为对公安民警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上,山西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于去年11月共同印发《关于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的意见》,明确2016年此项工作在全省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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