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已取得初步成效
2015年05月28日 13:16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贵阳5月28日电 (赵静)27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工作初步成效,案件数量、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逐渐增多,行政审判影响力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彰显,群众对行政审判的信心逐渐增强。
原标题:贵州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已取得初步成效
人民网贵阳5月28日电 (赵静)27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工作初步成效,案件数量、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逐渐增多,行政审判影响力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彰显,群众对行政审判的信心逐渐增强。
据悉,贵州省法院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充分利用行政案件基础好的基层人民法院,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采取相对集中管辖的方式,改革我省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以此作为完善贵州省行政诉讼体制机制的重要突破口,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任务的落实。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以解决目前司法环境不佳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
据悉,早在2013年,贵州省法院就决定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目前已探索出一套符合贵州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贵州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选定2至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经省法院确定后,由所确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划分的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原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自身原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交叉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内前述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负责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据贵州省高院行政庭庭长高峰介绍,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后,最大的特点就是许多行政诉讼案件变成“本地案件异地审”,再配合各种利民便民措施,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司法监督。从全省法院近一段时期的实践来看,案件数量、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逐渐增多,行政审判影响力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彰显,群众对行政审判的信心逐渐增强。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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