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遭欠薪如何维权
2015年05月20日 03:14
来源:信息时报
读者李某来电,称自己已经过了60岁,办理了退休手续,也开始领退休工资。因身体甚好,还想发挥余热,于是找了一份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工作两个月后,因李某与公司老板产生争执,老板遂拒付工资,李某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老板却称李某已经退休,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问,该如何维权?
原标题:退休后再就业遭欠薪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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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读者李某来电,称自己已经过了60岁,办理了退休手续,也开始领退休工资。因身体甚好,还想发挥余热,于是找了一份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工作两个月后,因李某与公司老板产生争执,老板遂拒付工资,李某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老板却称李某已经退休,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问,该如何维权?
林子俊表示,李某与公司之间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双方之间的聘用协议,公司未按时给付劳务费,李某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为何李某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呢?这首先要从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征说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再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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