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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惠阳许霆案”尘埃落定


来源:信息时报

备受关注的“惠阳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对于德水案的抗诉要求,5月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同时,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月11日上午,该案主审法官丁祥雄向本案被告人宣读了该份裁定书。

原标题:维持原判 “惠阳许霆案”尘埃落定

□信息时报记者 梁浩烨 通讯员 潘子璐 钟鸣

备受关注的“惠阳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对于德水案的抗诉要求,5月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同时,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月11日上午,该案主审法官丁祥雄向本案被告人宣读了该份裁定书。

案件回顾:借ATM机故障非法获利9万

记者了解到,2013年10月30日,25岁的于德水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某邮储银行ATM机存款,因ATM机故障,存款入账成功后却将现金退回,于德水趁机多次存款,非法获利9万元。同年12月12日,于德水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15日,于德水退还92800元。12月25日,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惠阳区公安分局于次日以诈骗罪逮捕于德水。

2014年3月1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犯诈骗罪,并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惠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向该院移送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德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该院于2014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10月17日,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于德水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最新进展:抗诉遭撤回维持一审判决

在惠阳区人民法院对于德水犯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后,公诉机关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惠州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惠州中院撤回抗诉。

惠州中院认为,依法裁定准许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标签:中院 合议庭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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