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可认定“红头文件”不合法 并建议有关机关处理
2015年04月27日 12:04
来源:人民网
另外,李庭长对规范性文件如何审查进行了解释。他介绍,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首先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合法,不把它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法院可以在判决书当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同时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这个处理又比以前往前走了一步,不是说不适用就可以了,还要建议制定机关对认定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
原标题:最高法:法院可认定“红头文件”不合法 并建议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李婧)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到,行政诉讼法解释提到“请求一并审理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这是否意味着对于“红头文件”现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李广宇副庭长介绍,明确规定“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这次立法机关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规定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但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要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解读,首先,这不代表着就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律直接提起诉讼。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因为规章以及规章以上的行政法规都是受《立法法》调整的,属于广义概念上的法律,是一个立法性的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另外,李庭长对规范性文件如何审查进行了解释。他介绍,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首先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合法,不把它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法院可以在判决书当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同时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这个处理又比以前往前走了一步,不是说不适用就可以了,还要建议制定机关对认定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
针对为什么法院不能直接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撤销、确认它无效?李庭长介绍,这是因为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要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处理,法院能够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体现了权力分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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