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收押吴淑珍?
特侦组检察官又到宝徕就讯吴淑珍,这是洗钱案爆发后的第四度就讯;社会大众难免质疑,阿珍是不是有特权?检察官不传她出庭应讯,反而一再地劳师动众前往就讯,为什么不干脆将她收押?
“公务机要费案”、南港展览馆案、辜成允给扁家佣金四亿元案、海外洗钱案…等弊案都和吴淑珍有关,而且大多是由她主导,不但共犯蔡铭哲等人的供词对她不利,连阿扁也把责任推到她的身上,甚至她的儿子陈致中、媳妇黄睿靓也作证说,他们只是“被支配的人头角色”,“一切都是妈妈指示”,从这些证据看来,吴淑珍可以说是主犯了。
特侦组先后收押了九名共犯,最近连阿扁也关进去了,身为主犯的吴淑珍仍然逍遥在外,检察官就连开个庭都不敢传她来,还要前往就讯,为什么?
特侦组表面上的理由,当然是考虑到吴淑珍的身体状况才“移樽就教”,但是另一个说不出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一四条规定,“羁押之被告现罹疾病非保外治疗显难痊愈者,如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不得驳回。”受限于这条法令,即使将吴淑珍抓起来、关起来,她的律师引用法律要求放人,法官还是非放不可。
台北地院合议庭审理“公务机要费案”时也是如此,吴淑珍十七次开庭不到,案子拖延将近二年未结,法官就算气到不行,仍无法收押她,合议庭一度考虑收押她后由看守所送交医院找间独居病房充当“病监”,但是医院的病房毕竟不是看守所的“牢房”,在“于法无据”的情形下,没人敢押吴淑珍。
于是,形成一个奇怪现象,共犯纷纷收押,主犯吴淑珍却能在家看电视、看报纸,随时可接见律师,掌握案情发展,这样子当然不公平,而且开创恶例,今后“司法”机关是不是对坐轮椅、有姿势性低血压的被告都没辙?如何突破法律的限制,仍有待“司法”机关努力了。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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