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陈水扁应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2009年01月20日 09:02中新网 】 【打印

南港展馆与龙潭购地弊案19日开庭,陈水扁身穿西装戴手铐,步出戒护中心准备上警戒车出庭应讯。

扁案19日起一连开庭3天,反扁、挺扁民众隔街相互呛声,一名反扁妇人边作手势边喊:陈水扁!羞羞脸!。(台湾《中国时报》图)

中新网1月20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北地方法院19日审理龙潭购地案,检察官认为陈水扁的起诉犯罪事实,除原起诉的收贿罪外,也可能触犯“藉势藉端勒索罪”、“非主管事项图利罪”,应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请合议庭未来审结时注意,该用什么罪名,量处适当的刑期。

北检公诉主任检察官林勤纲表示,陈水扁的委任律师都强调陈水扁没有经济事务职权,检察官是基于起诉书中同一事实,提醒陈水扁与律师,这样辩护可能会产生不同适用法条,可能产生的结果。

陈水扁的律师认为检方此举是突袭,当庭表示异议,并指审判长蔡守训似乎不让他们对检方此举进行辩护。林勤纲表示,这不是突袭追加起诉,也不是变更起诉法条。

林勤纲强调,是在同一个犯罪事实下,将陈水扁可能涉犯罪名全部告知,这是刑事诉讼法基于保障被告防御权,所课于司法官的客观职责。

检察官林怡君论告时表示,陈水扁所涉除起诉的“贪污治罪条例”的收贿罪外,还可能涉犯同条例“藉势藉端勒索财物罪”及“非主管事项图利罪”。

林勤纲强调,准备程序的主要设计意义,除为达到诉讼经济目的,也为避免对被告法律突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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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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