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前“外交部长”回忆退出联合国过程
2006年10月25日 16:27投票数: 顶一下

1949年大陆沦陷,共产党政权成立,其支持者就要将我在联合国的席位给予中共。从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起,每年都有这类提案。时值韩战伊始,联合国会员国反共的多,亲共的少,所以每年在大会的总务委员会中以不列入议程方式处理,一般称为“缓议案”(Moratorium)。最初几年,缓议案的支持票都在百分之六十五到八十;到了1960年,会员国已增加到98个,缓议案的表决是42票赞成、34票反对、22票弃权。

1961年第十六届联大开始,支持我的友邦改变了策略,不再使用缓议案,而是依宪章第18条第2项的规定,提出一项“重要问题案”(ImportantQuestionResolution),也就是说,任何有关代表权争执的议案应视为重要问题,要以到会投票的会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之;不过重要问题案本身是一项程序问题,只是以简单多数决定。

1961年的重要问题案顺利通过,以后两年并未使用,只是正面击败亲共国家的提案。1964年的联合国大会,则根本没有和代表权有关的议案提出。1965年和1966年又使用重要问题案,作为保护代表权的策略。到1967年和1968年策略仍同,但意大利、比利时、加拿大等5国提出了研究委员会案,此案主旨是共产党政权在大陆有数亿人口,被排斥在联合国之外并非合宜,联合国应设立一个研究委员会,来探讨如何使其加入又不妨害中华民国的会籍。

这项提案,当时台湾是坚决反对的,因此两年都只有30多个国支持,只是全体会员国的四分之二,到1969年就未再提出。1970年11月20日大会处理重要问题案时,是以66票对52票优势通过;但在阿尔及利亚所提"排我纳共"案时赞成的51票,反对的49票,弃权的25票,倘若事先没有重要问题案的保障,当年我们的代表权就要发生问题。无论如何,情势已非常明显,支持我们的国家在大会中已成少数。正如前所提,重要问题案本身是以简单多数决定,支持我的票数不到半数,第二年的重要问题案能否通过,将是严重考验。

寻找可行的出路

1970年,联大表决对我不利的原因很多:第一、当年9月8日至10日在赞比亚(Zambia)首都鲁沙卡(Lusaka)举行第三届不结盟国家高峰会,有54国参加,会议宣言重申联合国应早日实现会籍普遍化(UniversalityofU.N.membership),要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组织中有合法地位。会后,赤道几内亚(EquatorialGuinea)和埃塞俄比亚(Ethiopia)先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第二、联合国大会处理代表权问题前,加拿大和意大利先后于1970年10月13日、11月6日宣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发生所谓连锁效应。第三、联合国于1970年10月14日至24日期间举行25周年庆,有86国的元首、副元首或重要首长在大会中发表政策演说,提到代表权问题者有47国,其中专提会籍普遍化者有13国,包括与我有“邦交”的7国,而积极为中共捧场者有33国,包括与我有“邦交”的9国。第四、重要问题案的提出通过固然对我有益,但也因为有了这层保障,支持我们的国家有恃无恐,没有积极争取游离票,当“排我纳共案”表决结果后,有11国代表发言解释其投票并非赞成排我,而是由于重要问题案已通过,我们的会籍不会发生问题,他们才会根据其它政治考量,投弃权票或赞成“排我纳共案”。

多年来,美国“驻台大使”马康卫每逢联大对代表权案表决结束后,都在中山北路官舍举行小型酒会庆祝,这年并未办理。1970年11月23日上午他来我“外交部”,对于投票结果表示“失望、悲痛、烦恼、愤怒”,并和我们针对每一变更投票立场的国家,检讨其改变的原因。

“外交部”由魏“部长”召集了三位“次长”、刘锴“大使”、陈质平“大使”、许绍昌“大使”、薛毓麒“大使”、郑宝南“大使”及相关单位主管,于1970年12月22日举行检讨会,研究来年除使用过去的策略外,还有何新策略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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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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