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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2009年09月02日 17:17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第15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 实施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

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

对于本公约:

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 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

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2这种政策的目的是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

上述第四条提到的政策,在对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有影响的范围内,应考虑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劳动的物质要素(劳动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材料、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和制剂、劳动过程)的设计、试验、选择、取代、装置、安排和维修。

2在劳动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劳动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机器、材料、劳动时间、劳动组织和劳动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

3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补充训练,使其安全、卫生知识达到适当水平。

4在劳动班组和企业一级,以及在其他所有相应的各级,直到国家一级,进行联系和合作。

5保护工人及其代表,免受因他们按照上述第四条所说的政策采取正当行动而产生的纪律措施。

第六条

在制定上述第四条所提到政策时,应明确指出公共机关、雇主、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方面,各自担负的职能和责任,但要考虑到这些责任的补充性以及国家条件和惯例。

第七条

对于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工作环境的情况,每隔适当时间,应全面地或针对某些特殊范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一些重要的问题,逐步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和措施的先后次序,并评价他们的效果。

第三部分 国家一级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通过其他一切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并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施上述第四条规定。

第九条

1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一些法律和规定的实施,应有切实可行的监察制度予以保证。

2对于违反法律或规定的情况,监察制度应规定适当的制裁。

第十条

应采取措施为雇主与工人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遵守其法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为了实施上述第四条所说的政策,各有关主管机关应保证逐步贯彻下列职能:

1如为危险的性质与程度所需,确定企业的设计、施工、布局和条件、竣工验收、重大方案变更和工作中所用技术设备的安全以及由各主管机关确定的程序表。

2确定哪些劳动方法和暴露于哪些物质和制剂应予禁止或限制,或须经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批准或管理,考虑同时暴露于几种物质或制剂对健康的危害。

3制定和实施由雇主(如果合适,由保险机构和其他直接有关机构)报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程序,并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提供年度统计。

4对发生于工作过程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或对健康的其它损害,如属情况严重者,均应进行调查。

5每年公布有关实施上述第四条所说政策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或与该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对健康的其他损害等情况。

6根据国家情况和可能性,采用和推广对有害于工人健康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制剂的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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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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