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交通事故判决案引争议 肇事者还是活雷锋
2010年01月09日 12:06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郑州1月9日电(记者单纯刚)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一起交通事故判决书引起两方的强烈不满,被告大学生李凯强认为,自己帮助扶起倒地的老人,竟被作为“肇事者”最后被法院判赔7.9万余元,他希望通过当地媒体寻找目击证人,为自己讨回公道,此事引起社会的关注。而原告宋某却认为,李凯强就是真正的肇事者,应该对这起事件负全责并给予全部赔付。

记者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上看到,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原告老人宋某骑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骑的电动车剐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

而据李凯强本人的叙述,他是当天骑着电动车经过,听到后面“砰”的一声,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人坐在地上受伤了。自己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却被老人认为是李凯强撞伤她的腰。李凯强说,现场有不少围观的人,有人说她这是碰瓷,实际上是讹人。

但老人感到很委屈,她说自己不可能去讹人,是李凯强骑着电动车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是他的车把撞到了我的腰部,将我连人带车撞倒在地。”老人说,她摔倒后,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

据老人说,李凯强和他的朋友当时从车上下来后,将压在自己腿上的自行车搬起,随后将她连拖带扯2米多后,又迅速骑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人强行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法院认为,李凯强骑电动车与宋某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0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二七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判决主要依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情况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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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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