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亡:肖志军称怕担责任
2007年11月28日 03:06京华时报 】 【打印

 

强制治疗会引发权力滥用

知情同意权才是保证生命权第一的关键,医生享有过大的强制权会导致滥用,更无法保护患者的权益,病人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卓小勤(曾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早在八十年代末学术界就有关于患者自主权的激烈争论。生命健康权是第一位的,但如果没有自主权,生命健康权就没有办法保障。试想如果医生有强制治疗权那是非常可怕的,所以我们强调的是知情自主权。

1994年,我们力荐将知情同意写入条例,体现相对医院弱势的病人有权作出科学的判断,充分保护了患者的权益。

我们国家的强制医疗也是有的,但只是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传染病、精神病以及戒毒的。这种强制治疗权的复苏,会不会损害到知情同意的权利,这两个权利本身就是一对相互制约的矛盾。

同样,这种权利授予谁,是一个委员会还是法院?美国是法院,但也只适用于慢性病人,法院有权决定医疗支持系统的撤除,是否放弃抢救等情况。但是这个权利不能给医生,那太可怕了。千万不要从一个极端跑到另一个极端。即便是有这种特殊干预权仍然无法挽救孕妇的性命,因为紧急情况都在瞬间发生,根本来不及。

“医疗管理条例”应完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关系人如何来界定,以保证医院在紧急时刻能够联系到真正的家属和关系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勋:比如条例里所说的,无法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可征求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那什么是关系人,未婚同居是什么人?就这个案子而言,是不是医院可以很快打听到他们家里的电话、孕妇父母的电话,是不是可以问问其他亲属,而不是等待所谓“丈夫”的签字,在制度设计上怎么样既能保证患者同意权,同时又能够让医院在危急情况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跟法官审案子是一样的,一方面限制法官,不能让他为所欲为,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享有自由裁量权。”

本报记者 郭爱娣

■专家观点

丈夫拒签致妻死亡是公众误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卓小勤:在这个案件当中,可能大家的焦点都放在丈夫不同意,最后导致手术没有进行,这是一个公众的误解。当时我对医院提了三个问题:第一个,医院是否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第二,患者当时是否清醒;第三,患者是否表示同意手术。院长解释,手术同意书中说清楚了,如果不做剖腹产就会母子双亡,而且这个患者进医院时意识是清醒的。这个孕妇本身也明确表示拒绝手术。后来医生问她的时候,她才指出她的丈夫。

这个事件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她本人作出了拒绝手术的表示,哪怕这个意思的表示是一个非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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