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举报上司,副局长冤狱平反仍申诉
核心提示 7年前,河北省唐山市前新区物价局副局长李瑞芳不听领导制止,连续署名举报上司的经济问题,被当地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李瑞芳出狱后申诉5年,在中央媒体的关注下,他被改判无罪。
但平反过去了2年,李瑞芳至今无法恢复工资待遇。
⊙《法制周报》记者 艾群辉
7年来,李瑞芳的朋友一直责怪他“太较真”,所以才有今天的悲惨局面。
朋友所说的“太较真”,是指李瑞芳对上司的署名举报和对自己清白的“过分看重”。
作为河北省唐山市前新区(现改名丰润区)物价局的副局长,李瑞芳自2000年9月以来,先后100余次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原区政府一名领导和区劳动局一名领导的经济问题,遭到打击报复,于2001年7月被逮捕并随后被冤判有期徒刑6个月。
在数家中央媒体的关注下,并在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过问下,2006年4月28日,当地法院改判李瑞芳无罪。
不过,平反后的李瑞芳丝毫没有轻松感。“从改判到现在,一转眼过去了2年多,但不管我怎么申诉,上级就是不给我恢复职务和补发工资。”
祸起举报
1999年5月,时任唐山市新区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的李瑞芳在整顿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时发现,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区劳动局一位领导常常在这些企业报销私人发票,并让企业财务人员用白条抵账。那位领导让公司报销手机费、歌舞费等,有时甚至直接从公司拿走现金数千元。
一开始,李瑞芳还采取忍让的办法,次数多了,李就开始抵制,直到2000年6月的一天,那位领导叫李瑞芳签字报销3.7万元的吃喝、歌舞等招待费,被李拒绝了。那位领导又请来区里一位领导做工作,再次被李拒绝。就这样,两个人彻底翻脸了。
两个月之后,李瑞芳被调离劳动服务公司,出任区物价局副局长,明眼人都知道,这一调动使李瑞芳失去了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实权。但在离任后,李瑞芳发现领导继续侵占公司财产,就开始署名举报。
李瑞芳回忆说,从他2000年9月30日发出第一封举报信开始,直到2001年6月被抓,他向中央、省、市有关单位一共寄出了150多封署名举报信,举报劳动局那位领导和另一位区政府领导的经济腐败问题。为此,他还保留了当年举报信的挂号收据。让李瑞芳没想到的是,他寄出的大部分举报信,最终都落到了被举报人手里。
李瑞芳曾向一家中央媒体的记者解释说,他在查账过程中掌握了领导腐败的真凭实据,线索和事实都非常清楚,所以才敢署名举报。这也符合他一贯做事的风格——较真、愿意担责任。
2001年6月,李瑞芳没盼来上级对举报信的查处行动,却等来了手铐。当地检察院将他抓进看守所,理由是他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牵强判决
2002年11月30日,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瑞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3个月后,唐山市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法院认定,李瑞芳在担任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召集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将公司的42万元以住房补贴名义发放给公司13名正式职工。
对发钱的事实,李瑞芳从来没否认过,但他认为,这笔钱一是符合国务院1998年《关于城镇住房改革的通知》规定的房改政策精神,二是劳动服务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不属国有资产,因此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本不搭边。
为此,李瑞芳和他的辩护律师还找到了国务院的两份文件以证明上述主张。其中特别是1990年11月22日由李鹏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该行政法规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著名刑法学家周光权教授也指出,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首先,这种私分钱款的名义,必须是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的。本案所涉及到的住房补贴问题,符合国家关于房改总的精神和趋势,原则上是可以的。如发放过程中存在程序缺陷,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其次,在认定一个企业性质的问题上,确实应当由有关机构来作出界定,但这个界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否则是无效的。对一个按照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国有资产的企业财产宣布为国有资产,也不符合宪法保护财产权的精神。
不过,当地法院仅凭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认定劳动服务公司的钱是国有资产,于是,李瑞芳就被扣上了犯罪的帽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作者:
艾群辉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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