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搜索词:
安徽农民工讨薪被殴打致死 警方拒绝立案
2007年09月17日 11:21民主与法制时报投票数: 顶一下  【

 

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李亮亮还在四处奔波,经济状况日渐窘迫,此时他连5元钱一天的住宿费也拿不出来了。为了省钱,他有时一天只吃一个馒头或一袋方便面,但仍维持不了开销,最后硬是从外地步行乞讨回家。

2006年7月11日,李亮亮再次来到北京找到公安部。第二天下午,公安部领导明确告诉李亮亮,若颍州公安分局抓不到人,就由阜阳市公安局抓,阜阳市公安局抓不到由安徽省公安厅抓,此案由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两级督办。

8月2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批示,督促阜阳市公安局立即彻查此案,一定要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此后的形势发生了逆转。

8月5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将阜阳国际大酒店副总经理杨军、保安部经理郭海峰等5人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依法逮捕。12月11日,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阜阳市颍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12月25日,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5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全部矢口否认曾对受害人殴打的事实。庭审进入举证阶段,公诉人拿出省公安厅对李培岩的尸检报告,当事双方均提出质疑。

5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则认为,省公安厅的尸检报告,在尸表检验方面与阜阳市公安局有较大出入,受伤面积和大小有很大不同,故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的民事代理律师也对尸检报告提出诸多质疑,要求重新鉴定。

李亮亮也当庭提出要求对其父亲的死因重新鉴定。李亮亮认为,自己父亲所受到的伤害,远比尸检报告所说的严重,甚至是直接致死的原因。

李亮亮向颍州区检察院提出了更改起诉书中部分用语的申请。他认为,原起诉书中介绍李培岩死亡时间上有误,不应当定为“送医院后死亡”,而是要根据法医鉴定结论上所记录的“120医生到场抢救时发现李培岩已死亡”。随后,颍州区检察院采纳了李亮亮的建议。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再审。

5被告被判有罪

今年7月17日上午,颍州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案。现场旁听人员近300人,整个庭审进行8个小时。据原告方称,因对被害人重新鉴定,及阜阳市国际大酒店尚欠被害人工资款1.2万余元,提出变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要求5名被告人及阜阳国际大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辩称李培岩的死与他们无关,他们都没有对李培岩实施过殴打,李身上的伤痕是先前带到酒店的,李死以前的事他们一点也不知道,只知道李是死在酒店门前。至于各自所作出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被迫作出的。作为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申请出庭作证的3名证人中,有两名当庭推翻了此前的证言。其中,证人马某还表示他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后,遭到了威逼,从而导致其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案发当日,他本人不在现场,什么也没有看到。

对于5名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公诉人表示,该起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各被告人对李培岩实施了殴打的行为。但鉴于两名证人的翻供,建议法庭休庭,待查清后再开庭。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8月13日,阜阳颍州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从9时30分延续到18时,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几名被告辩称,没有殴打过李培岩,他们到达现场时李培岩已昏倒在地,是他们拨打“120”把被害人拉到医院的。保安部经理郭海峰辩解称,案发当日他休息,不在现场;几名被告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各被告人无罪。

9月7日下午,颍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店副总经理杨军、保安部经理郭海峰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判处工程部主管饶桂涛有期徒刑8年,判处保安崔华涛、王来章各有期徒刑6年。5名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余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7日上午,被害人李培岩到阜阳国际大酒店讨要2004年在该酒店搞建筑时酒店欠的工程款,经工程部主管饶桂涛与李培岩结算后,李培岩认为实际应得款与酒店结算付给金额有差别,遂找到酒店副总经理杨军理论,杨军指示饶桂涛进行核算,双方发生争执。杨军给保安部经理郭海峰打电话,让其带几个保安过来,郭海峰带着保安王来章、崔华涛赶到。王来章和崔华涛拉着李向职工厕所方向去,李挣扎要打杨军,杨军一拳打在李的腰部。随后,郭海峰、饶桂涛、王来章、崔华涛对李实施殴打,李培岩被打倒昏迷在地,杨军遂拨打“120”,“120”赶到现场时发现李培岩已死亡。经安徽省公安厅鉴定,李培岩系因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原有的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亡原因为在心血管疾病基础上,因纠纷中遭受外伤和情绪激动等,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针对5名被告人的无罪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且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郭海峰提供的案发当日其在家休息的证言及书证材料,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 前一页12后一页 >>
   编辑: 刘彦昆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凤凰会员,欢迎 注册

  • 用户: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 添加标签:

    (*添加多个标签用逗号隔开)

  • * 您要为您所发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 以上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凤凰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