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琼:布朗写信为毒贩求情背后的司法问题
2009年12月24日 09:08汉网-长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李琼

据昨日《环球时报》报道,中国最高法院21日驳回英国毒贩阿克毛的死刑上诉。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贩卖海洛因等毒品50克以上就可判处死刑。但是英国却以阿克毛患有精神病为由,要求中国改变对他的死刑判决。

由于阿克毛的英国公民身份,对于他的死刑判决,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英国首相布朗也曾在此前特别致信中国总理温家宝,希望中国当局可以网开一面。但属于中国司法领域的问题必须要按照司法主权原则来执行,阿克毛是在新疆乌鲁木齐因携带4公斤重的海洛因而被捕,对于他的审判,就应当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待遇都得到充分保障,中方已向英方及时进行通报并安排了领事探视。中国最高法院在此案上的明确立场,已经充分表明,无论是出于怎样的原因和情感,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都不能受到干涉,法律的尊严也不应而受到折损。

但阿克毛案作为一个涉外审判的典型案例,也应当促使我们在司法上做出更加主动的应对。中国已经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与世界各国的各种往来都前所未有的频密,人员流动也会更加庞大和复杂。在此过程中,外籍人士在中国的犯罪行为以及中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增多。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以树立良好司法形象,赢得国际声誉,一方面也要在司法上与更多的国家加强交流与合作,尊重、遵循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司法原则,并以此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就阿克毛案来说,从英国首相到一般人权组织,希望阿克毛能够获免一死,并非是要同情一个贩运毒品的行为,而是作为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情感上难以接受死刑的判决。我们不能接受司法制度上的不同来干涉一国的司法主权,但如果我们永远固守现状,无视同样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地点的不同而产生的审判结果的差异,类似于贪官外逃的遏制和引渡问题就依然会显得艰难。

每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有自身的国情基础,不能脱离本国历史和现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没有基本的司法共识。这种普遍认同和通行的国际司法原则上,作主动的调整,寻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应当是我们司法变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对于一个以文明为目标的国家来说,无论在国内治理上,还是在国际交往上,司法不仅不能当作一种斗争的武器,更要被视为推进社会文明最为重要的工具和最坚固的保证。

司法的变革从来不是孤立的,不是限于自身领域内的动作。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司法的标准直接影响人的行为性质判断,也直接指向惩罚犯罪与个体权利保障之间的社会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的变革引领着社会观念的变革,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推动力。(原题:司法主权当坚持 司法变革需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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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琼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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