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料:周久耕怀疑"人肉"背后有推手 自称失败在脾气上
2009年10月26日 17:23现代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为周久耕辩护

选择两个辩护方向,未被采纳

做完了阅卷和会见工作,金辉便开始仔细研究案情,寻找辩护的方向。经过仔细梳理,那笔27.3万元的装修款和自首情节,被他确定为争取的目标。在接下来与周久耕以及检方的沟通,直到后来的庭审,这两个细节成为他一再强调的重点。

今年9月4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周久耕和金辉在庭上都对这两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然而,从最后的判决来看,这两个观点都没有被法院所采纳,金辉的努力似乎并没有实现。

星期柒新闻周刊:以周久耕的经济能力,27.3万元的装修款应该不是问题,为什么这钱一直欠着呢?

金辉:事实上,“经济能力”的说法正是检方认定这笔钱属于受贿的主要理由,我认为,要判断这笔钱的性质,还需要从周久耕与曹某的老关系说起。

据周本人说,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此笔贿赂中的行贿人曹某就结识了时任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周久耕,正是由于周的慧眼,为曹某提供了施展能力的平台,才让曹某一步步走到今天开发商老总的位置。从这点来说,曹某是打心底里对周久耕充满感激之情的,他们两人属于非常铁的朋友。

2004年两人在一次聊天中,周久耕提到自己的房子准备装修,而身为开发商的曹某,由于公司开发有精装修房,与装修公司关系密切。他当即告诉周,他们公司做装修的工程量大,让周久耕的房子装

修从他们公司走,这样价格也能便宜些。周久耕觉得有道理,于是就到装修公司去实地考察了一下,便当场拍板请这家装修公司做。

作为好朋友,曹某便全部包揽了周久耕家的装修。此后周久耕看到了决算清单,他主动对曹某提出要给钱,曹某自然不肯要,两人这么几个来回,是周久耕主动打了一张欠条给曹某。

星期柒新闻周刊:但这很容易让人认为周久耕是以欠条来掩盖受贿。

金辉:检方认为这笔钱属于受贿的原因,一是认为这是周久耕帮助曹某的亲属调动工作,曹某为了表示感激;二是认为周久耕有能力归还但却没有归还;三是认为周在网络风波起来之后,曾经找到曹某,说如果有人问起这事,就说他钱已经付了。

在开庭时,我做了相对应的辩护。

首先,周久耕帮助曹某的亲属调动,但是没有解决她的编制,她调动之后身份只是个临时工,一个临时工的工作,值27.3万元吗?第二,周久耕的确有经济能力归还,但是他与曹某有多年的深交,他们之间的人情足以支撑这笔钱可以借这么久。第三,在网络风波起来之后,周也意识到可能要出事,便通过家人找到几个行贿人,退了50多万的赃款,而恰恰没有将这27.3万元退还给曹某。他完全具备退钱给曹某的条件,但是他没有这样做,就是因为他认为他与曹某之间是民间借贷的关系,并不是受贿。

星期柒新闻周刊:你在会见周久耕时,他曾经很肯定地认为,他有自首情节,但为何最后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金辉:没有被认定为自首,是我办这起案件中最大的遗憾。今年2月初,组织上找周久耕谈话,当时并没有掌握他受贿的证据,而是查到周账户上财产较多的情况,便询问周平时有哪些做生意的朋友,周久耕于是交代了其中一名开发商王某。组织上随后找到王某,王某想起来曾经送给周2万元钱。

后来,组织上针对这2万元钱找周久耕继续谈话,周承认了这个事实,并将其余100多万的事实全部交代出来,而这些都是办案机关根本没有掌握的。从这点来说,周久耕的情节应当属于自首。至于最后为什么无法被认定为自首,我也说不清楚。

星期柒新闻周刊:如果27.3万元没有被认定为受贿,又如果周久耕能够被认定为自首,对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会产生影响吗?

金辉:法律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的起点是10年刑期,周最后被认定的是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港币,而判决结果是11年。我认为从这个结果来看,还是可以满意的,即使我们持有异议的两点能够成立,判上11年也没有什么不妥。

从这个角度来看,或许有关方面已经默认了我们持有异议的这两点吧,应该说这个案件的辩护效果已经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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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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