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5 总第719期 编辑:石玉

自7月7日首度曝光以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性侵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4日10时许,疑遭性侵女生焦某的母亲喝农药自杀,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幸而抢救及时,已无生命危险。疑遭性侵的焦某(@哭泣的女孩鑫鑫 )也在微博发声“为什么这么多人来对付我?”据传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查,让焦某母女精神压力极大。而在较早之前,答应出来作证的一名11岁受害人全家也连夜搬离本地。报案者为何有如此大的压力? [详细]

东平性侵事件:调查取证困难,多方各执一词

半个月来,泰安市东平县斑鸠镇中学女生疑遭4名地痞性侵事件在持续发酵,在鑫鑫母亲喝农药自杀当日(14日),山东省政法部门表示,公安机关称4人中的2人涉嫌强奸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自7月7日新京报首度曝光以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性侵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新华社报道,14日10时许,山东东平县疑遭性侵女生焦某(化名鑫鑫)的母亲喝农药自杀,被送往斑鸠店镇医院紧急抢救,幸而抢救及时,已无生命危险。当日疑遭性侵的焦某(@哭泣的女孩鑫鑫 )也在微博发声“为什么这么多人来对付我?”据传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查,让焦某母女精神压力极大。而在较早之前,答应出来作证的一名11岁受害人全家也连夜搬离本地。报案者为何有如此大的压力?

而另一方面,在鑫鑫母亲喝农药自杀当日,山东省政法部门表示,公安机关称4人中的2人涉嫌强奸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半个月来,泰安市东平县斑鸠镇中学女生疑遭4名地痞性侵事件在持续发酵,央视东方时空、新华社山东分社均派出记者调查此事。但有记者表示,事件因调查取证困难、多方各执一词,仍然疑点重重。

一、是否违背个人意愿?

事件最先由7月7日的新京报报出。一篇《山东东平多名初中女生称遭性侵》的文章称去年12月23日,在东平县银山镇银悦宾馆内,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中学一名初二女生被迫与三名吸毒男子发生性关系,该女生为焦某某,1999年2月3日出生,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同在宾馆的还有她的同学解某某,2000年1月21日出生,案发时不满十三周岁。涉案四人分别为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和卢某。据@泰安公安 的微博称,去年12月23日21时,女生焦某某和谢某某离开学校,与上述四人在宾馆住宿,案发时郑某和卢某带解某某去的另外一个房间。在调查初期,根据新华社的报道,证据证实其中一人卢某涉嫌强奸罪,但不能认定黄某峰等其余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时至14日,公安机关以刘某、黄某峰涉嫌强奸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我国宪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调查初期,泰安公安局(微博@泰安公安 )7月7日公布的《关于媒体报道“山东东平女生被性侵”案件调查情况》中,警方对事件的描述用词谨慎:“焦某某、解某某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在某宾馆住宿期间,黄某峰等人分别单独与焦某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卢某欲强行与解某某发生性关系未果。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某峰等人与叫某某发生性关系存在强迫行为,且不能认定焦某峰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据东平县公安局副政委马扶军称,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证实,在案发前,焦某某和黄某峰已经认识并且有交往,案发当日是双方相约主动从学校外出,目前证据不能证实有强迫情节,因此不能认定四人是强奸犯罪。

十四岁是一个门槛。根据刑法规定,同十四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属于奸淫幼女,以强奸论,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将进一步从重处罚。 但案发时间是去年12月23日,当时焦某某刚过14周岁生日5天,这就让认定变得更加复杂。刑法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上女性发生的强奸案,调查取证有难度,除了口供外,还需要体液、衣物液体、身体伤痕等物证佐证。这就意味着在办案中,要对双方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进行更加全面的考量。

新华社7月10日刊发的《三问“山东东平初中女生疑遭性侵事件”》中援引山东避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的话:“焦某没有抓、打、踢这种反抗的行动,并不代表她就是自愿的。当时情形下,四个吸毒的男性成年人面对一个14岁的女孩子,实际上是一种胁迫,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二、警察是否失职渎职?

《南方都市报》在7月9日的社评中称,山东“东平性侵疑案”体现的是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治理的困局。当地警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连被害人口供是否真实准确记录、是否正式立案受理都存疑;案件的背后有权力干扰痕迹,涉事地方在回应中同样选择回避,彰显了干扰的存在。

回溯整个案件,焦某的舅舅康某告诉新华社记者,2014年1月8日,连他在内的三位家属陪焦某第一次去东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录口供时,警方并没有如实记录焦某所述,而是有所修改。“有一个地方孩子原话是‘扒我衣服’,我却看到记录员在电脑上打字的笔录是孩子把外套脱了,还帮黄某峰脱衣服。”第一次笔录不欢而散。而1月21日第二次做笔录时,康某想看看已做好的笔录,一名警员表示“领导特别交代了,不让你看。”这名亲属就在监护一栏签字,证明“只是在场”。

在之后的报道中,新华社记者就此向当地警方核实时,东平县公安局副政委马扶军说,所有的口供最后都要经过被询问人的核实、修改、签字等程序,《调查情况》是“按照法律程序、事实证据综合认定”。马扶军今年6月份接手这个案子,他书面表示:“没有任何人因为此案给自己打招呼。”

王万琼律师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的律师团成员之一,她告诉解放网-新闻晨报的记者,“关于警察失职、渎职,完全成立”,她指出,从报案到现在这么长时间,警方都没有给受害人一个正式的书面回复,这是完全不该的,“按照法律规定,遇到刑事案件,首先必须要接警,接警后要登记在案,经过初查以后,无论立案与否,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书面文书。但到现在为止,受害人还是没有收到过相关文书,不是渎职是什么?”

三、回溯背景,是否是偶然事件?

据新京报报道,在当地社会青年诱骗初中女生已是公开的秘密。除上述初二女生外,还有3名女生称曾被迫与这些男子发生性关系。当地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承认发生性关系的女生,“从11岁到15岁的都有。”据新京报记者调查,这几名男子长期将车辆停在学校门口,通过QQ等聊天工具加女生为好友,通过送手机等方式骗取女生好感后发生性关系。“那几个地痞混混,专门败坏小妮儿,镇上很出名。”新京报援引镇上一家超市的老板的话。

一名今年13岁的女生得知焦某某的遭遇后,告诉焦某某自己也曾被黄某性侵,她告诉新京报记者,2012年8月,她11岁,刚上初一,黄某通过QQ“附近的人”功能和她成为网友。“黄某有个QQ群,专门加女生。”黄某开车带她出去玩了两次,第三次黄某在车里“强奸”了她。事后她因为害怕没告诉任何人。

既然社会青年诱拐少女已是公开的秘密,学校老师是否存在渎职?新京报在报道中提及,7月5日,两个女生的班主任曹辉否认了学校管理松懈,他说,每天晚上9点20分左右,他都会对宿舍进行查房,避免学生出校门。事发后,当地教育部门也要求学校严格管理。曹辉表示,学校已经严禁学生出校门,也不允许他们用手机。但多名学生表示,此案发生前他们可以随便出校门,就算夜不归宿,老师第二天才会过问。全班几乎人人有手机。

@泰安公安 的微博称,去年12月23日事发,次日13时,卢某送二人回学校,二人先后到济南、菏泽找网友玩。12月29日,解某某返回家中,焦某某独自到梁山县,2014年1月5日被找到。1月6日焦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泰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报案,案件移交给东平县公安局处理。案发之后焦某和解某为何未直接回家?焦某前往梁山县的半个月,经历了什么事故?是出于恐惧有家不归,还是再被诱骗?消失的半个月,孩子在哪里?

据新华社消息,泰安市11日再次成立以市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市纪委、市检察院参加的督导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同时,泰安市公安局从全市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核查侦办,省公安厅对此案进行指导督办。事件的进展仍需进一步关注。

就上述举措而言,执法部门对于东平性侵案的关注已然足够,但上文中提及的众多矛盾已经在人们心中种下了重重疑窦,最后的回复尚需一个超越“是”或者“否”的合理解释。毕竟,在截然相反的两方中,总有一方曾经说谎,真相大白之日,同样应该是撒谎者受惩之时。

法律是社会制度的底线,执法者是底线的维护者,如果执法者沦陷,就是整个社会的沦陷。原本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得到公权力呵护的一方,如果变成各种压力的最后一环、最脆弱的一环,难以借助公权力找回公平正义,那么政府的公信力也将受到损害。

凤凰评论 官方微信

微信扫描二维码
每天获取精彩资讯

往期自由谈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