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6 总第710期 实习生:苏婉 编辑:魏巍

“对制造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的‘女神探’应追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此反响强烈。近日浙江省委政法委官员表示,追责已经启动,调查组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详细]

冤案追责:别只聚焦“女神探”

司法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有些错误可以原谅,有一些则不可以原谅,所以要对司法错误做区分。司法人员受贿或者出于其他私利枉法裁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刑事责任的责任,则要非常谨慎。

“叔侄冤案”显然不是“女神探”一人之责

从去年三月,浙江“叔侄冤案”进入到公众视野以来,追责之声就从未停止过,而焦点一直对准了参与侦破浙江叔侄冤案的“女神探”聂海芬。然而,回顾这个案件一年来的种种信息,张氏叔侄均明确表示有刑讯逼供行为,“就是江姐也受不了”。就是这样的证据,一路经公安、检察院、法院,毫无阻拦,最终成为定案的证据。若如张氏叔侄所说,刑讯逼供行为确实存在,公众对“女神探”的愤怒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道程序全部失守,才导致冤案的发生,“女神探”只是其中的环节之一。

公众如此聚焦“女神探”,也恰应了那句“人怕出名猪怕壮”。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曾在《第一线》栏目推出过这样一个专题演绎——“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节目讲述了“神探”聂海芬参与侦破张氏叔侄案,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而今看来,当年那些找不到的痕迹、物证及DNA鉴定结论,皆成为了张氏叔侄犯案的反证。节目中女神探“时间精确到秒,距离精确到米”,破案神速,令人拍手叫绝。也正如此,“女神探”成为了“叔侄冤案”追责的符号化人物。

核心问题在于公检法三家“同穿一条裤子”

五年来一直坚持帮助张氏叔侄翻案的退休检察官张飚,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一个错案的产生,要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道程序,他们都有各自的职责,对各自的工作也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正常来说,这会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但是有些地方也存在公检法三家走得太近,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这个问题要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升这样形容典型的中国冤案模式:“一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的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联合办案,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复活’……”除了正式纠错制度上的缺陷以外,冤案难以纠正的玄机也埋藏在这个典型的“冤案模式”中。

在问责一个证据严重缺乏、程序多处违法却仍能层层闯关的冤案时,需要追究的不可能只是一个刑侦人员,也不仅仅是公安部门,而是整个亲手经办案件的公检法系统,甚至是整个的刑事诉讼制度。

追责到什么程度?简单说来,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问怎样的责,往往与相关办案人员犯错是否故意及造成的后果相关。

追责也要考量结果及是否故意

在已公布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中,基本采取“责任自负”、“承办人负责”、“谁主张,谁负责”的追责原则。这种情况,考虑到了在司法实践尤其在死刑等重大案件侦查审理中,出现的“集体决定”情况,如审判中常发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形。

追责到什么程度?简单说来,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问怎样的责,往往与相关办案人员犯错是否故意及造成的后果相关。

中国错案追责制度一定程度上已走入误区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以及证据的稀缺,诉讼中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错案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客观原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非常轻微,甚至没有任何过错。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通常只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对法官责任的追究更为宽松,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对法官办案原则上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在中国,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员承担错案责任的范围极其广泛:不仅故意造成错案要承担法律责任,过失造成错案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就检察机关而言,不仅承办人造成错案要承担法律责任,部门负责人(包括复议人、复核人) 、检察长(包括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甚至上级检察机关有关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就数量而言,一旦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可能达数十人之众。

除了中央机构,各地对于错案追责的规定也出现了些许异化。2012年4月,河南省高院出台了“法官错案终身追责”的相关政策;2013年9月,河南省又出台了“错案相关公安人员终身追责”的规定。类似的规定也在河北省出现。可是,错案责任追究没有统一标准。不少法院将发回重审、改判、启动再审、再审改判的案子列为“错案”,这种“客观追责”模式不尽合理,既压制了法官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独立性,也导致真正的错案并未被突出。

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想象,作为现行司法体系中的一员,在发现错案时,肯定不愿纠正,甚至可能千方百计加以掩盖和隐瞒,尽量将错就错,将案件推向诉讼程序的终点。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有些案件明明存在错误,但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都不愿纠正。

2005年媒体报道的河北聂树斌案,真凶出现到如今近10年了,尽管聂树斌白发苍苍的老母奔走于各级政法机关,但冤案的纠错至今仍遥遥无期。

不能在纠正一个冤案之后再出现惩治失衡的悲剧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员屈学武认为,建立有效的错案追责机制没错,但是,“一概而论、一竿子打到底”的错案追责,可能导致将来出现“反效果”。错案要追责,但也要区分不同性质。“有些错案是因为行贿受贿,这是应该严惩的。有些错案是因为办案人员技术层面的水平问题,就应该适度追责。比如不只是追责承办法官一个人,甚至和全法院考评都挂起钩来,反而可能导致司法人员有错不究、有错难究、有错不敢究。”

熟悉案情的阮方民、张兆松等学者,均强调对聂海芬等人的责任认定应该合理有据,以避免在一个冤案已被纠正后又出现惩治失衡的悲剧。这有前车之鉴。在佘祥林案平反时,大量警察被调查,其中一名警察自杀身亡,留下“我冤枉”的遗言。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近日说: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可是公众担心的是,党纪政纪最终会出现什么样的追责?问责是否会公开?又是否会不了了之?

实际上,防止有责任的领导被纵容,最好的办法是,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追究错案责任工作实施监督,进行询问或质询,及启动撤职或罢免程序。在实践中,人大极少行使这一职权。

正义回归需要良性的制度土壤

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有侦查机关的问题。但一些冤案一曝光,往往只追究法官的责任。另外一些案件长期翻不了案,是因为当事人都已经死了,所以就死扛着。一些重大的案件,最后能够翻案,基本都是靠真凶出现这种概率低的偶然性因素。再有就是媒体的关注。这些案件的翻案,基本上取决于非制度性的因素。

司法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有些错误可以原谅,有一些则不可以原谅,所以要对司法错误做区分。司法人员受贿或者出于其他私利枉法裁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刑事责任的责任,则要非常谨慎。

相比于错案追责制度,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行事更为重要。不应该指望错案追责制度纠正错案,而应该仰仗法律程序与专业,最大程度尽可能避免错案。

比如,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但是在张氏叔侄案中,对于只有口供而无任何物证、受害人指甲里的DNA并非张氏叔侄所属的证据,检察院、法院轻要做到排除却是如此之难。法院本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却充当了一个在流水线上做和事老的角色,不惜牺牲法律也要和公检两家保持和谐一致。法律的制度保障在此刻如同虚设。

司法的艰辛,症结依旧在于司法行政化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甚至司法专业化方向亦难被持续坚守。

在张氏叔侄案中,证据严重缺乏,程序的多处违法,却层层闯关,造成错案。问题是,这些有多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素质”或者“执法理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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