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9 总第714期 编辑:刘嵩 实习编辑:苏婉

一年前的春夏之交,复旦大学学生黄洋被同宿舍同学林森浩投毒致死一案震惊全国。一审中林森浩被判处死刑,二审近在眼前之际,一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请求信》又一次引爆了公众的关注,呼吁对林森浩免死的请求,引来一片指责,有说学生是非不分的,有说妄图影响司法的,当然,也有寥寥无几的为学生行为叫好的声音。那么,这封“求情信”究竟有没有实际意义? [详细]

一纸上书对于法庭份量有多重?

众人的争议最终聚焦在这样一种疑虑上——这一联名请求信是否真的会在二审中发挥作用?是否真的会影响在天平上摇摆不定的司法裁决?

请求信原文第一页

法庭应该慎重对待“请求信”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就此事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封证据(请求信),法庭上首先应该确认这177名学生的身份以及是否属于自发、自愿地在该请求信上签字,这封“请求信”上还应该有这177名学生的身份证号和学籍。 “即使这封请求信作为证据法庭核实了,影响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量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这些学生和被告人都是同学,会影响请求信的中立性。”影响二审量刑的因素中,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外,社会上的这种“请愿书”有时也会被法庭所考虑.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够判死刑,那另当别论,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够判死刑,那这封证据影响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 法庭应该慎重对待“请求信”。 而过往二审改判中有两种常见原因,即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或有立功表现。

“请求信”或会影响审判

因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是酌定量刑情节,那么群众对被告人的道德评估也的确会落入法官量刑的裁量空间之内。上海律师严义明曾经为这些学生提出过一些建议和咨询意见。对于林森浩的一审判决结果,严义明认为杀人罪是成立的,但他认为一审量刑时法庭未能酌情考虑到其他因素。通过同学们的这封信,法院能了解到一部分人的观点,至少有一部分人是认为应该判林森浩死缓。从这个角度讲,可能会有一定的作用。

而关于学生是否自愿的问题,一方面学生补充了声明书,另一方面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在5月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态,此前没有跟复旦联名上书的任何一个学生见过面,是复旦的一个教授写的。且他并不寄太大希望于学生这种呼吁能够影响到二审裁判。

斯伟江表示:一审的时候有学生联名信呼吁判死刑,这次有学生联名信请求不判死刑,法官会依法判决,不会因为这个呼吁判就判,这个人呼吁不判就不判。 但是在一审的卷宗中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那么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请求信作为量刑考虑因素。复旦的校友曾经请求法院对林森浩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在校园命案面前,“请求书”实在单薄

某参与联名的学生在接受某门户网站采访时说:“我只是想表达一下我们作为同学,最单纯的愿望……黄洋的死已经让一个家庭承受了重大的灾难,如果能判林森浩死缓,至少会给一个家庭留有希望。”但是这种单纯朴素的同学情以及关于“何必又抵上一命”的成本分析观念,为什么受到了如此多人的指责?

请求信原文第二页

首先,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中,为杀人犯辩护本身是对恶行的纵容,是善恶不分、颠倒黑白的反伦理行为;而且,这一“致上海市最高法院院长与相关领导”的请求没有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感受,在请求信中提到要集体向黄家补偿这一点,也很难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毕竟,这份请愿书最为荒谬的地方正是在于,联名者不断地在“代表”林森浩忏悔,却拿不出任何犯罪人自己真正有悔过之心的其他证据。成绩优异也好,工作尽责也罢,这都不能用来佐证他投毒行为的主观恶性的轻重程度。

其次,这种愤怒还来自于人们对校园暴力的恐慌。同宿舍里发生命案的事件近几年屡见不鲜,而作案者也从未轻判过,人们不能原谅在校园“净土”上存在如此危险的安全隐患,因此不能允许对此暴行存有任何司法以及舆论上的纵容。而现在,近两百名学生,可以说是潜在的校园暴力受害者,却做出这样略显“幼稚”的行为,自然容易引起人们对学子们是非判断能力的质疑。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刑法常识。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在二审被改判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试问,本该具备刑法常识的联名学生,为什么不将这样一封请求原谅的信发给被害人家属?如果真像信中所说,他们认为林“罪大恶极应当悔过”,是不是应该发信给受害者家属,说明加害者其实是个会“捐款救灾、助人为乐”的好人,从而争取受害人家属的原谅而得以在二审中获得从轻量刑的可能性呢?

不仅如此,在洋洋洒洒的三页请愿书中,涉及法律的只有两段:一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二是薄谷开案被判死缓。然而,用这样两条理由来说明一审量刑畸重,其说服逻辑同这份请愿书中所表现出的对同窗又爱又恨的复杂感情一样过于简单。对于严肃的司法裁决来说,更是有失严谨跟理性。

死刑存废只应该是后话

这份请求信提到了一个改判林森浩的观点,就是“世界上已有12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美、日虽没废除但都极为慎重”,因此我国应以渐进方式逐步废除死刑,且应从此投毒个案开始。这一提议触及了“死刑存废”的老话题,似乎也为本次“请求”加持了推动司法进步的光环,但是,是否真的合适?

请求信全文第三页

死刑存废是一个长期处在争议中的人权命题,但在此个案中讨论废除死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来死刑存废之争是现行法制度框架外的争议,而现行法却白纸黑字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有法不依动摇的只能是法治的权威,这也与法律于社会最重要的安定性价值不相符合。

不仅如此,我国主张废除死刑的论者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冤假错案往往由死刑的滥用所固化,因此废除死刑就从根源上避免了冤假错案造成无可挽回生命代价的可能;但是从目前公布的信息中,我们并没有发现本案有程序违法或者人证物证的重大疑点存在,同样也没有听到涉案各方有类似的怀疑表述,那么,除非在二审中能够证明一审判决在程序跟实体上存在严重瑕疵,本案都不可能也没有理由承载这个破例的份量,更遑论迈出中国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回过头来看这个事件,舆论争议早已超出案件本身,大部分人对此联名上书事件的负面反应也并不仅限于案件事实,甚至直指参与的学子。但同样也有论者提出对学生这种朴素的参与社会的方式应当宽容一些,不要把他们悬在道德的审判台上。

在舆论上,将这些学生视为受到高等教育的精英严厉苛责;将其视为懵懂无知的弱势群体,忽视其行动及目的意义。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其实都缺少真正的宽容和理性。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他们在请求信中都说了些什么。

或许,他们想说的,不过是作为同学、朋友的人情而已。

正如复旦大学教授段厚省在事发后的呼吁:“法律应当保持理性,慎用死刑,而不该受到被害人家属情绪的左右。”这种理性完全可以用于对待学生们感情大过逻辑的请求上,毕竟,法律虽然可以承载人情,但是做不到平衡所有的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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