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山西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手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上访,反映自家土地被强占,要求退还土地并进行赔偿,却没想到被判“敲诈政府”获刑3年。吕梁中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而面对记者关于上访是不是“非法手段”、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县法院院长的回答却是“这个问题各人有各人的理解”。(5月6日《中国青年报》)
“各人有各人的理解”,这对于一般问题和普通公众而言,无疑是正确的。然而,面对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法院院长却公然声称“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就让人颇为不解了。难道对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是否构成犯罪这样严肃的刑事法律问题,在法院和法官那里还允许“各人有各人的理解”。
众所周知,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反对进行类推定罪。因此,我国刑法不仅对各种犯罪都规定了明确而具体的罪状,尽可能详细规定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还授权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更加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司法过程中,是不允许法院和法官对法律“各人有各人的理解”的。
具体到马继文上访事件。在不断上访的情况下,马从镇政府及信访部门拿到了7500元的钱款,但综观整个事件的发展,马的行为与“敲诈勒索政府”也相距甚远。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且不说政府能不能作为“被害人”而出现(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此罪的最典型特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威胁或要挟”强索财物。而马的行为恰恰不符合这两个特征。首先,马继文的土地被强占10年间仅农作物总损失就达16万多元,要求赔偿损失,怎能与“非法占有”联系在一起?即使获得了些许“赔偿”,与实际损失仍然不可同日而语;其次,上访要求执行法院判决,这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执行判决,又怎能硬扯上“威胁”和“要挟”,将其归入“非法”范围,认定其“敲诈勒索政府”?
谁都知道,上访本身对政府是不构成任何威胁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上访本身只是请求上级政府给予重视或者具体处理相关事项的行为。上级政府处理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维持原决定,同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二是责令有关单位改变原决定,有严重错误时追究法律责任。即使是后者,也是因为原决定本身有不当或违法之处,是应当纠正的,并非上访者的“罪过”。因此,无论如何上访都不能成为“敲诈勒索政府”的手段。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对敲诈勒索罪的解释,决非单纯的“个人理解”,相关内涵和要求均来自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有权威依据的。
其实,笔者也十分明白法院院长的无奈,“各人有各人的理解”不过是司法难以独立的掩饰。从“诽谤官员”到“敲诈政府”,每个“离奇”案件背后都有一双无形的“权力之手”,因为他们有着与法律规定完全相悖的“理解”,而司法又受制于人,也只能用“各人有各人的理解”来为自己的判决找个并不聪明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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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克杰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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