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上访群众为何能“敲诈”政府?
2010年05月07日 07:25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潘洪其

山西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多次上访反映村里强占他土地的问题。去年11月,临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继文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显示,2008年底,兔坂镇政府“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与马继文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再上访,兔坂镇政府向马支付6600元。在去年3月的另一次上访中,临县信访局人员向马支付900元。(《中国青年报》5月6日)

客观地讲,群众以去上级政府上访为由,有意无意对基层政府构成某种“威胁”,后者向他们支付一定费用,以换取他们息访,若严格以《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条款衡量,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马继文课以刑责,大体上是说得过去的。

地方法院并没有生造一个“敲诈勒索政府罪”,如果上访群众用上访“威胁”基层政府,并收取了后者一定数量的“息访费”,那么,法院就足以认定上访群众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所以,这类案件的关键,并不在于法院该不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访群众的刑责,而在于基层政府为何能够被上访群众“敲诈”?

在现行信访政策下,上访群众、基层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以“怕”为特征的微妙关系。首先,群众“怕”基层政府,因为群众遇到的问题、遭受的冤屈在基层很难得到解决,于是他们选择了上访。其次,基层政府“怕”上级政府,这是由长期以来的政治现实和行政格局所决定的,上级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再次,上级政府“怕”上访群众,认为群众大量上访会损害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千方百计要减少群众上访。

由于对群众上访问题存在如是认识,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达了严格的信访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与政绩考核或对主要负责人的“一票否决”相联系。对基层政府而言,这是一把致命的“杀手锏”,他们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控制群众上访,否则就会被上级追究责任。一些上访群众看到了个中“玄机”,认识到自己上访也能让基层政府“害怕”,少数上访群众以此为条件与基层政府谈判,进而收取后者支付的“息访费”。由于法律意识淡漠,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大有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危险,司法机关会以“敲诈勒索”的罪名,“依法”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真正的治本之道,在于上级政府树立科学的维稳观,改变“怕”群众上访的传统观念,一方面通过正常的行政管理和政治传导手段,敦促基层政府认真解决群众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放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推动地方形成良性的社会政治生态,推动基层形成完善的自治格局和可治理状态。

同时,上级政府无须向基层政府下达信访控制指标,基层政府也不必以严控群众上访为要务。更关键的是,通过加强基层的自治、治理,完全能够使基层政府反过来“怕”群众。最终,群众的问题应当而且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群众再到上级政府和中央去上访,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了。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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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洪其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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