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这一切难道仅仅是“瑕疵”
2010年05月07日 07:17南方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知道分子 之邵建专栏

河北灵寿县公安局假造拘留证对当事人实行真拘留,不但长达50多天,而且还被刑拘。蒙此冤难,当事人连讲理的地方都没有;幸赖该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张文慧实名举报,此事才借助媒体大白天下。在此,不得不向这位能够坚持责任伦理的巾帼英雄表达敬意,并无法不对她的处境表示担忧。

一桩民事纠纷,经办人员都认为不够刑拘,但公安局长张庆华执意要抓。他要求法制科开具假拘留证(即不留存根,以后无法备查),张文慧没有配合。但,等张休完产假上班后发现,刑拘的六人,都没有那种一式三份中的拘留证存根。那么,从程序上看,执行拘留前开具出去的六张拘留证,一律为假。由媒体披露这其中隐藏着的利益链姑且不论(抓人放人都可以收钱),但,这一切都是在法治的名义下进行。这是报道:说起被拘留的日子,又说起拘留证的事,宋书春(即当事人)的手开始颤抖:“这法律还让人相信不?”这是该报道笔墨最重的一句,让我产生强烈的共鸣,相信有如此共鸣的读者远不止我一人。

然而,以上公然玩弄法律的行径,在当地执法人员那里却举重若轻为“瑕疵”。该公安局长张庆华在报道中称:宋书春等六人的案件办理的确有瑕疵,法律文书的程序有问题,但已经将拘留证存根补上了。另,负责调查此案的石家庄市公安局一位纪委副书记称:“省厅和市局都查清楚了,……灵寿县公安局办理宋书春等6人的案子是有瑕疵的,……文书程序错漏已经改过来了。”

一个“瑕疵”就想把问题打发过去,太低估了舆论的能力;如此漠视权利、漠视法律的词语,更让人难以容忍。就法律言,程序就是生命。此案不是忽略程序,而是无视程序,甚至假造程序。已经完成拘捕的拘留证,却没有必不可少的存根,这不是假造是什么?如此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229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当公安人员拘捕当事人时,首先要向他出具拘捕证,以示执法,同时也证明自己的执法身份。可是,当时出现在这六个人面前的六张拘捕证却不是真的,这何止是“重大失实”,完全是假造法律文书。尽管刑法第229条所指是一般的经济活动,但法律文书的假造,性质更严重也更恶劣于资产文书之类的假造,它直接导致当事人失去自己的人身自由。

然而,拘留的恶果既已造成,该局长却声称拘留证存根“补上了”。他的上司也这样包庇:文书程序错漏已经“改过来”。这是公然在舆论面前进一步玩弄法律。法律正义就是程序正义,这个正义要求程序在前,执法在后。难道我们可以先枪毙一个人,再补上一个正式的手续吗?该公安局长本来就没把程序当回事,假的都能造,补上又何难。很显然,就像他们手上有两本台账一样,这里打的是两张牌:不出事便瞒天过海,出了事就相机改正。果然,权力在手,便进退有据。但,可笑在于,一个程序已经完成,居然还可以改。由此可见,程序和程序正义在当地公安那里,根本就是自己随意拿捏的游戏。此真可谓你不说我还不知道,你一说我什么都明白了。真要谢谢这两位上下级,他们用他们自己的话,让我们知道了本来还不知道的另一个真相——— 篡改。

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灵寿县公安局既能漠视法律,也就无法不漠视人的权利。不够刑拘而被刑拘,当事人的身心伤害可想而知。宪法第37条明文“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对公安机关来说,没有法定程序的拘禁,就是非法拘禁。因此,该公安局长的行为涉嫌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不独如此,在拘禁这一问题上,可以看出,完全是公安局长的个人意志。从经办人员认为不够刑拘,到法制科不配合,再到石家庄市看守所不收容,最后,本县看守所也有异议;但,所有这些环节都没用,当事人必须被刑拘。个人意志凌驾于程序之上,就事实上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而言,该局长显然又涉嫌滥用职权。然而,以上所有这一切,在该地方的执法长官那里,都不过是“瑕疵”。

不要放过“这法律还让人相信不”的瑕疵,它委实是一个骇人的漠视法律、漠视权利的执法个案。建议在舆论的关注下,受害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我还想再看看我们的法院又将如何说话。(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拘留证   瑕疵   张休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邵建   编辑: 霍默静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