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里看花:权利修复比责任追究更重要
2010年05月07日 07:14南方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罗彩霞案既迟迟不开庭,又不对此作出任何解释,这让当事人及公众均十分困惑,诚如南都社论所质疑:“罗彩霞们应得的正义因何迟迟不到?”

对不法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给责任人一个法律上的否定评价,然后令其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法律即完成了惩戒任务。但是,仅发挥了法的规范惩戒作用还远远不够。作为司法机关来说,更重要的是发挥法的社会作用。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目的。具体到罗彩霞一案来说,让她被侵害的权利及时得到修复和补偿,才是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从社会整体效应上看,这个过程的实现,不但还了当事人以公平,更重要的,是让公众对法律的尊严形成确信。

法的实施必须要有严肃性。这种严肃性,既包括对实体标准的准确把握,还包括对程序规定的规范执行。法的实施,不但关乎公平正义,而且涉及法律尊严。建立和维护法律尊严,是司法机关及所有司法工作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遗憾的是,罗彩霞案让当事人以及关注此案的公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发生怀疑。

或许,该案的悬而未决,缘于司法机关的慎重司法。但是,这种不设定期限的犹疑,这种长久的举棋不定,不但使罗彩霞受损的权利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更可能使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法律尊严的维护,以及民众对于法律维护正义之功能的确信,是经所有司法工作人员大量辛勤付出的结果。假如罗彩霞所提起的维权诉讼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处理,那么,这一案所引发的社会整体上的负面效应,不知再需要多少个公平正义的裁判才能弥补回来。对此,立案法院应三思:自己能否负得起这个责任。

维护法律尊严,需要国家机关以及全体民众的共同努力,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更应当慎重。但这种慎重,不是长久的举“锤”不定,而是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让举起的法锤及时落下,把那一声清脆及时传达给维权人及公众,让公众体会到什么是“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 ●雾里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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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批评回应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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