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令人恐惧的“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
2010年05月06日 10:23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郑州四中遭遇暴力拆迁 学生无处上课》……5月3日、4日,网上热传河南郑州四中“遭遇强拆”,帖中称传达室与配电房被拆时,艺术类考生成绩通知书、高考资料、汇款单等被埋,冲突中副校长被打。记者采访核实,因京广路拓宽工程郑州四中校门被拆迁,郑州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拆迁完全是依照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的公益事业”。(《南方都市报》5月5日)

高考在即,备考争分夺秒,但赖以就读的学校,在暴力拆迁中顷刻灰飞烟灭,难怪学生们悲愤地高举“还我四中,还我高考,反对暴力拆迁”的标语到市委请愿。平心而论,暴力拆迁史已经让人审丑疲劳,但在笔者视野里,强拆学校还是第一次听说,连学校都敢强拆,真不知道在拆迁者眼里还有什么不能拆、不敢拆?这次强拆有诸多可以谴责的劣迹,而尤其令笔者感到恐惧的,是郑州市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所几次强调的一句话——道路改造是社会公益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市教委都已经被拆迁了,四中为什么不拆迁?”

这句话振振有词,居高临下,一股浓重的霸蛮之气扑面而来,令人闻之而生厌恶和恐惧之感。这名徐主任眼中只有公益事业,而看不到个人利益、单位利益,这是有失偏颇的。一味强调公益事业,而忽略个人事业、个人利益,既于法不容,也是观念的落伍和悖谬。《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实际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放眼全世界都适用都需遵守的铁律。

即便是因公共利益而拆迁,当牵涉到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翻检法律法规也并无“都要无条件服从”之说。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说想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也不代表想怎么侵犯就怎么侵犯单位和个人利益。换言之,一方面要界定清楚何谓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得拆之有道。

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蓬勃的时代,仍有官员坚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不能不让人叹息和警惕。

江苏南京 王石川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王石川   编辑: 霍默静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