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令人恐惧
2010年05月06日 09:00长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郑州四中遭遇暴力拆迁 学生无处上课》、《河南示范性高中爆强悍野蛮拆除700高三学生受影响》……5月3日、4日,网上热传河南郑州四中“遭遇强拆”。记者采访核实,因京广路拓宽工程郑州四中校门被拆迁,郑州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拆迁完全是依照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的公益事业”。(5月5日《南方都市报》)

平心而论,暴力拆迁史已经让人审丑疲劳,但在笔者阅历里,强拆学校还是第一次听闻,连学校都敢强拆,真不知在拆迁者眼里还有什么不能拆、不敢拆?这次强拆有诸多可以谴责的地方,而尤令人感到恐惧的,是郑州市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几次强调的一句话——道路改造是社会公益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市教委都已经被拆迁了,四中为什么不拆迁?”

这句话振振有词,居高临下,尽显霸蛮之气。为什么市教委拆迁了,四中就必须也拆迁?这是什么逻辑?道路改造是不是社会公益工程,由谁说了算?公共利益的定义者不能是权力,或者仅仅由权力来界定,凭什么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理据何在?

一味强调公益事业,而忽略个人事业、个人利益,既于法不容,也是观念的落伍。《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要义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公共利益而拆迁,当牵涉到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翻检法律法规也并无“都要无条件服从”之说。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说,“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应该是这样,一方面我们要界定清楚何谓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得拆之有道,不是随便怎样都要拆的,想怎么拆就怎么拆。

胡适曾感叹,“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现在看来,依然有人假借此类名义侵犯公民和单位的财产。他还说过另一句话——“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这些问题真的就没有了吗?大家可以看看,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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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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