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风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信仰和言论受到3位同胞的指控,由500个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以360票对140票,决定对苏格拉底处以死刑。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因与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大部分同学投票赞成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投渠自尽。
苏格拉底和雷梦佳“被民主”的悲剧,并非民主的失败,而是人们对民主的功用认识不清,对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产生了重大误解。雅典城邦认为民主投票可以决定一个人的信仰和言论是否有罪,而雷梦佳的班主任显然认为: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其受教育权,可以由同学们投票来决定。
他们错误地认为民主是终极价值,将民主凌驾于自由等基本人权之上。事实上,任何团体和国家,民主都只是保障和捍卫自由的最不坏的工具。因为,国家、社会、民主、法治、道德、市场、科学、责任、义务,都应当是为了最终实现、保障、捍卫、扩大人的自由权利而发展起来的体系或概念,以服务于自由为最终目的。
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这些让自由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人权产生于社会或国家出现之前,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是人间法律所能赋予,亦不能以法律、民主投票等形式加以禁锢、剥夺或限制。
所谓天赋人权,并非谁“口衔天宪,说这是天赋,那是天赋”,而是指人之为人的自由的属性,没有这一基本属性或基本权利,我们就不配称之为人,而必须另加一个确切的定义,如:奴隶。若问人权凭何天赋,就好比问眼睛、鼻子为何与生俱来,为什么我们是人,而它们是老鼠、猴子、猪?正因为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自由权利,才最终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
人们已充分地认识到,民主(选票)的权力是有限的,不能凌驾于自由之上,损害少数人或利益相关者的天赋人权。民主、法律若伤害了自由本身,即违背、扭曲了建立并执行民主和法律的初衷,沦为“多数人的暴政”。1930年代,即便纳粹德国每个人都同意灭绝犹太人,这种行为亦属犯罪行为;同样,就算日本人全体赞同“大东亚圣战”,也还是一种犯罪行为。
相反,苏格拉底、麻原彰晃或本·拉登的言论再不可理喻,令人反感,只要未对他人构成实际伤害,没有刑事意义上的犯罪,就无法对其治罪。
而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所能决定的议题,无非是课外活动的内容或春游地点之类,不应包含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的内容。无论决定雷梦佳去留的投票结果为何,这样的投票首先就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更何况,受教育权是其法定权利,以选票作取舍,实在荒唐。
苏格拉底的悲剧发生2000多年之后,雷梦佳的悲剧再一次表明:我们的学校严重缺乏与民主有关的公民教育的内容。学生“被民主”,有苦说不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何在及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以死相抗,令人扼腕。最可悲的是,还有人以此质疑民主。归根结底,民主只是一个工具,好坏全在于如何运用,是捍卫和保障自由,还是伤害自由。(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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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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