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去银行 我们可否免于恐惧?
2010年04月28日 08:17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晏扬(浙江媒体人)

4月24日早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命案,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并与牛某发生冲突。目前牛某已被刑拘。(4月27日《黑龙江晨报》)

按照当地警方的解释,牛某开枪似乎是迫不得已,但是,这解释不仅没有充分证据,而且与目击者的讲述极不相符,至于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毫不意外地,每到关键时刻便“发生故障”。

押钞员开枪致人死亡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2007年4月7日,仅仅因为几句口角,沈阳市一储户计程在银行门口被押钞员朱宏林一枪毙命,而最后朱宏林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连牢都不用坐。

无论是武锡文还是计程,显然都没有抢劫运钞车的动机,但他们都丧命于押钞员枪口之下,单凭这一点,就可看出一些押钞员草菅人命,亦可看出相关制度存在缺陷。根据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紧迫危险或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可以使用枪支”。但是,何为“暴力袭击”,何为“紧迫危险”,都是很模糊的表述。

我们有必要反思:其一,在一个枪支管制极严的国度,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为何能够享受特殊待遇?亦即,银行押钞员携带枪支的必要性、合理性究竟有多大?其二,银行既然享受了特权,为何不能投入一些成本,设置专门的安保通道,将其与服务通道分离,将押钞员与储户分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其三,枪支是利器,“身怀利器,慎而重之”,携带枪支者必须素质过硬、经验丰富,而不少银行押钞员既无丰富经验亦无过硬素质,那个枪杀计程的押钞员朱宏林,只是经过短短20天的培训便带枪上岗位……其四,既然赋予了押钞员携带枪支的特权,根据“权责对等”原则,他们滥用枪支就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而像朱宏林这样,杀人不仅不偿命而且连牢都不用坐,如此怎能惩前毖后?

我们每个人难免要经常去银行,有时难免要遇到运钞车。我们可能不敢多看运钞车几眼,不敢从押钞员身边走过,不敢大声说话,不敢神情紧张,因为任何在押钞员看来略显异常的举动,都可能被误认为有“暴力袭击”的迹象,让他们陷入“紧迫危险”……在银行门前,你可能时刻心怀恐惧,恐惧不是来自可能遭到非法歹徒的抢劫,而是——歹徒可能只要你的钱,而一些押钞员却可能要你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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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晏扬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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