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交警局和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一次校车集中整治大排查工作。整治结果表明:全市的3540余辆校车检验合格2473个,其余的1060多辆校车均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不合格的接近总数的三分之一。(《广州日报》4月26日)
现在既不过年,又不过节,也不是学期开始,怎么会开展这次校车集中整治大排查的?于是我认真研究了我们的执法规律。从多年的执法实践看,我国执法部门的主要手段是集中整治,运动式执法,而这些运动的源头来自领导的权力驱使。大抵有这么几种规则:
一是计划执法型。执法机关总得有执法规划,比如一季度进行一次大检查,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整治。
二是节日执法型。逢什么节日就搞什么监管,例如,逢年过节就监管食品安全,妇女节监管妇女用品,儿童节监管儿童用品,使得监管抓住关键环节。
三是事故执法型。就是每当发生一起大的事故之后,兴起一次执法高潮,例如,煤矿死人了,于是下令煤矿整顿;学校儿童被杀了,于是整顿学校环境;校车出问题了,于是整治全部校车。
四是服务执法型。这里的服务主要是为领导的需求服务,例如,本地创建检查了,执法部门都按照分工倾巢而出;上级领导来视察检查了,相关的执法部门也做好迎接的准备,所经过之处警察林立,所视察之处戒备森严。
五是敏感执法型。主要在敏感时期和敏感问题上加强执法,例如,要开两会了,对可能上访者严加管制,防止他们外出,特别是越级上访。
一个地方的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能把上述五种情况应付过去,工作也就差不多了。当然,上述几条其实又是交叉的,例如计划执法和节日执法就可以统一起来,年初就规划在节日执法,不就省事了?
于是回到问题的起点,深圳市这次校车集中整治怎么会开始的?新闻中有一句话:这次检查行动也能为今年计划对校车安装GPS工作进行一些前期的准备,看来属于年初计划派生出来的一次整治行动,也并没超越我总结的五大规则。问题在于,我们的执法监管能不能突破这五大规则,实现执法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 江苏东台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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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国安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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