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钓鱼维权”莫须有 监管无为真问题
2009年12月29日 08:32西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宁波打工者群体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5年里他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劳动仲裁36次、诉讼56次,基本上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外界有人称其行为方式为“钓鱼维权”,属于“恶意维权”和“过度维权”。(12月28日《浙江日报》)

方先生“从为出口气打官司,逐渐变成为维权而打官司”的行为,在网络上引起一片赞誉。与此相反的是,一些企业主和专家称之为“钓鱼维权”。在我看来,方先生虽然明知不能靠一己之力改善维权困境,但也要做一点算一点,这和王海们的“职业打假”不在一个语境。

所谓“钓鱼维权”,显然是对“钓鱼执法”的借用,然而这两者没有可比性。钓鱼执法是公权对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公民,通过施放诱饵的方式引诱其犯罪;而“钓鱼维权”是通过与问题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来揭露并起诉其已有的违法事实,除非方先生是故意要求老板不按时发工资、故意要求老板不给加班费不给办社保,否则怎么能叫“钓鱼维权”呢?

指责方先生“钓鱼维权”显然是莫须有。而且,他的维权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本身不存在“恶意”与“过度”的问题;如果此类指责成立,那么维权律师就不应该成为一种职业。奇怪的是:为什么我们不去指责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却反过来指责劳动者依法追索理当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二”的规定,“职业打假”得以成为一个公益与利益可兼得的行当;然而在劳动者维权领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只要求其“责令限期支付”,基本没有惩罚的意思,方先生的维权行为也因此更近似公益行为。

在这里,值得反思的是:“问题企业”那么多,为何只有一个方先生在四处维权?职能部门在哪里?对于方先生的维权行为,有关部门为何不反思,反而只当做是个案?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试想,如果劳动部门乐于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且积极展开监督检查和严格查处,方先生还用得着将“问题企业”一家一家地告下去吗?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钓鱼维权”与“钓鱼执法”不同

上海市交通执法大队推行的“钓鱼执法”是雇用社会人员并针对不确定车主或司机的。那些受雇的“鱼头”在“钓鱼”之前并不知道被钓的车主或司机是不是真正的“鱼”,而是采取引诱甚至栽赃的方式,比如主动提出给钱或者硬把钱塞过去,从而把本不是“鱼”的车主或司机变成了“鱼”。

而方先生则不同,他所找到的企业都是事先了解过的“问题企业”,而且事实也证实那些企业确实存在问题。而且方先生也没有采取引诱的行为,他的一切做法都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换句话说,那些“问题企业”本来就是“鱼”,而不是“钓”出来的。

当然,“钓”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厚道,不管钓到的是真鱼还是假鱼。但我们还应看到“钓鱼维权”与“钓鱼执法”的另一个区别,即前者的主体是公民,而后者的主体是政府。

一方是绝对的弱势,一方是明显的强势——在道德问题上,对弱者的要求应宽容一些。另外还要看到,上海的“钓鱼执法”是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出现的,钓到一条“鱼”可以得到上万元的罚款;而方先生“钓鱼维权”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并不多,甚至比不上正常打工的收入。

这些年,劳动者的权益遭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劳动者维权却总是步履维艰。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由于维权意识不强,多数劳动者不重视签订劳动合同、不注意保留侵权证据。

为此,有关部门以及媒体经常呼吁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现在,出了一个“维权狂人”,为什么说他是“恶意”甚至“过度”呢?弱势的劳动者维权,即使有一点过的地方,也应该宽以待之。盛大林 (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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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圣祥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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