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我们如何抉择专家意见 - 长江商报
2009年09月27日 08:00长江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现代社会,我们如何抉择专家意见

编者按

现代社会,我们无时无刻不面临着专家意见的听取、抉择与接受。专家该为谁说话?专家意见有多大作用?政府掌握公共决策,但政府、专家、公众之间,谁又是公共意见的发布者和裁定者呢?专家在公共生活之中,到底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我们当前社会讨论比较多的。

9月21日晚上,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丛杭青先生在华中科技大学“人文讲座”中就“专家意见”进行了一场精彩讲座,其演讲题目是《新手抉择专家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主讲人:丛杭青

丛杭青

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浙江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秘书长,中国自然辩证法协会科技与工程伦理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浙江省地方立法咨询专家。

当专家意见发生对立,怎么办?

现代社会,分工日益加剧,我们在生活中,处处面临着要咨询专家的意见。但是我们经常在一个问题上,有两个、三个或者更多专家给出不同的意见,甚至是相对立的意见。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我该选择哪一个专家的意见去接受?我想这种事情是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

具体讲之前,我们来看看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第一个是浙江余姚的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初,一个小孩叫方一栋,其父母把他送到幼儿园。上午送过去,中午发现不对了。小孩送到医院,医生说已经停止呼吸了,死亡了。但这个小孩送去幼儿园之前非常健康,在入园体检的时候也没发现任何病症的表现。小孩父母就觉得不可理解,对幼儿园的解释不能接受,就向警方报了案。宁波市公安局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出具了一份鉴定书,这份鉴定书认为,方一栋是“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如果你不是学医的,你可能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啊,这就是说男孩是病死的。那么这样,幼儿园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责任。

男孩的父母不能接受,于是请了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的结果认为方一栋“主要因头部受钝力外伤导致脑干(桥脑)多发性挫伤出血,生命中枢急性抑制而发生急骤死亡”。这个结论就是说方一栋或者是摔死的,或是被打死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幼儿园要承担主要责任。

后来浙江公安厅在2004年5月26日又邀请公安部、司法部的专家会诊。后来浙江公安厅又出具了一份以会诊意见为依据的鉴定书,这份鉴定书认可了宁波市公安局第一次的鉴定结果。就在第二天,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又给出了一份鉴定,这份鉴定认可了同济的鉴定结果。

小孩的父亲叫方红军,是宁波海军的一个营级干部,是技术干部。后来方红军找到了海军政治部保卫部,后者委托中国法医学会法医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鉴定结论同样否认了宁波公安局的结果。

这里我们看出两大对立的观点。急性肺炎导致猝死,这是公安派的观点;脑干(桥脑)受损致死,这是学院派的观点。五个鉴定结果,前后至少二十个全国专家参与鉴定,面对同一问题,分成两种对立观点,我们该相信谁呢?法院又依据什么判决呢?

方家将余姚工业幼儿园及教师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宁波公安局和浙江公安厅先后做出的情况报告和会诊意见,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而被告认为,原告所做鉴定是自行委托,其证明力低于原告鉴定结论。庭审的时候,同济的、浙大的、公安部的、司法部的,有四位专家出庭接受质询,但是他们观点是相对立的。双方就观点展开了辩论,那么法院很为难了。主审法官认为两相对立的观点让他无法认定谁是谁非。开庭以前,法官咨询过很多司法鉴定专家,同样也没有得到确切答案。法院助理说了一句话非常形象,上午听支持原告的鉴定专家,觉得很有道理,下午听支持被告的鉴定专家,也觉得很有道理。为什么都觉得有道理,因为他是外行,外行听专家讲,他怎么说你都认为他是正确的。你不可能对专家的意见产生理性的判断,否则你就不是外行了。法官对媒体也说了:我们把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医也弄到合议庭来,作为合议成员,目的是为了想弄清楚死因。但我们法官不具有医学知识,就法官来说,根本无法从医学上进行辨别。

拖了一年多,2005年法官做了一审判决,法官将每份报告都作为审判依据,但对每份报告的结论均不予认可。法院的这种说法我认为是很有意思的:第一,五份鉴定报告都作为证据,第二,它们的证明力都是相等的。当然,它这个证明力相等是怎么得来的?我一直想问他,这是怎么得来的?法庭回避了方一栋的真实死因,而基于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和社会观念,做出一审判决,对对方认定的原告损失做三七开。

这个一审判决,回避了方一栋死因。原告、被告都不服,都提出上诉。2005年9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二审。当时全国有一百多家媒体去了宁波采访此事。法院开始是要求原被告双方庭外调解,但是围绕方一栋死因,调解不成功。人大一个教授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如果法院对已有鉴定结论都不能接受,可以另外组织专家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陪审团。不过我的问题是,这个问题查得清楚吗?由于原被告要求相差太大,调解不成功,此案宣布休庭。到了昨天我观察了一下,此案仍在休庭阶段。

“外行抉择专家意见”

1993年美国加州的两个孕妇服用了一种药品,结果新生儿出现了畸形,婴儿父母向加州本地法院状告药品生产商。双方都聘请了科学专家为自己做辩护。两拨专家去证明什么呢?证明相反的两个命题:一个是该药品会导致畸形,另一个是不会。可想而知,这对专家的要求是极高的。法院认为专家证词太专业化了,如果你不是畸形流行病学权威,无法对专家证词的可信性做出任何评价。法院开始是主张双方庭外和解,但是双方因为这个案件即使达成和解,但和解结果会被其他人引用,所以药品生产商坚决不答应,后来只能宣判。

讲宣判之前,我们得说说美国法院宣判规则其中一个,即弗莱依准则,其核心就一条:科学证据的唯一充要条件,在于它的普遍接受性。有了这个准则,法官就很轻松了,他说,既然我们有这个规则,那我们就把双方专家两种对立的结论寄给在这个领域里一流的专家,然后看看,多少专家赞成原告结论,多少专家赞成被告结论,哪一部分人多,我们就认定它为证据。结果,被告观点居然占了大多数,所以法院在1994年宣判,被告胜诉。

1994年原告同时依据联邦证据法第702条所规定,即“专家证词”这么一个条款,进行上诉。该条款就是说,如果你满足它的这些条件,你就可以作为专家证人了,专家证人可以一种证词的形式提交给法庭,作为科学证据。原告就说了,我请的专家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怎么不采纳他们的观点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理由也是弗莱依准则。到1995年,原告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非常有意思的是,判决结果是最高法院没有发表任何意见,但是初审判决的理由被推翻了,最高法院指出:不能将普遍接受作为采纳专家证词的唯一充要条件。这个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20世纪20年代确立的弗莱依准则,到了20世纪末,居然被否掉了。

1995年第九巡回法庭做出终审判决,原告仍然败诉。虽然败诉,但这个案件的启发意义很大。我们先来看法律界对这个案件的总结,法律界认为:我们法官和陪审团不是医学领域的专家,更不是畸形流行病学领域的专家,但我们要审理急性流行病学的案例的时候,我们怎么判决?我们怎样去审理?这个时候就会发生审判上的一些偏差。美国科学界也在总结这个案件:以往我们认为,所谓科学知识就是普遍接受的嘛,但是最高法院说不一定,不是普遍接受的东西也可以作为科学。这个是轰动美国科学界的。

这个案件中的第九巡回法院有一个法官叫法辛斯基,在1998年发表了一篇文章,我摘录了一段“虽然我们(法官)大多在科学上未经专业化的训练,并且无法与我们正在审查的专家证词相匹对,但是我们的责任是,必须确定哪些专家所提出的证词算作科学知识,构成了好的科学,是通过科学方法获得的。”我看了这段话以后,我第一感觉就是,这就是典型的“外行抉择专家意见”。不是专家却抉择专家意见,而是外行如何抉择专家意见。

以前我们的观念是专家治国,这是错误的。应该是外行来抉择专家意见。所以法官,无论中国美国,都遇到了这么一个问题:外行如何选择专家意见?法律界能帮助法官吗?不行。法律界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他要找哲学界,或者其他领域帮他出谋划策。下面我们要共同帮他解决这个难题,这个也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

抉择专家意见的标准在哪

专家是这样的人,他们具有或被认为具有专业化的训练(他也许没有,是大家认为他有)。这样的训练足以使他在认识上胜任理解一个专家领域的目标方法和结果,能够批评地将方法运用到目标上,并从专家的视角提出判断。所以,我们总是说,专家是针对特定的专家领域而言的,脱离了特定的领域,也就不存在专家。

我们再来说新手和外行。理论上,新手可以通过训练,成为专家,但是一些限定能力,阻止他成为专家。新手不能理解专家推出结论的所有或者部分前提,无法判断结论和前提之间的支撑关系,新手对专家证据的把握,是不可能的。

最后,我们要讲讲专家的任务是什么,新手的任务是什么。专家的任务就是,用我最充足的知识,用我最优秀的技能,提出我认为最优秀最好的判断。新手的任务就是,我要去选择哪一个专家,认为哪一个专家的意见是最好的。我们讲到方一栋案件,法官实际上代表社会做出判决,社会就是外行,就是新手。法官和社会该怎样抉择呢?第一,专家们辩论的时候,太专业化,他们的术语太学术化,根本听不懂。但是哪一拨专家有风度,我能判断。那么这类风度气质上的差异,会不会影响到法官的抉择呢?会。第二,是资质。尤其体现于余姚案中。原告聘请的律师说,我们不光要看它的鉴定结论,还要看是谁做的鉴定结论。谁呢?其中有一个是宁波天一学院的一个讲师,学历是大专,职称是讲师。这样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可不可信?再看我们所请的专家,这位是博士毕业,教授、博导。请问你们是相信大专生还是相信博士生,是相信讲师还是相信教授、博导?这个律师就把问题引到了鉴定的人上,这就是资质。第三个,就是法官和社会,也可以依据多数票来决定。这个在我们国家用得是最多的。但是,在政治领域,很多专家对这种原则提出了质疑。第四个,就是专家意见背后,有没有不良利益或者成见。最后一个,对专家过往记录的考察。我对你这拨专家进行考察,看你们在类似问题上以前所提出的方案,成功率是多少。当然,我会相信成功率比较高的专家,根据以往的高成功率,那么这一次你也能给出更好的专家意见。相比于其他四种,我认为,这一种可靠性更强(当然这是我个人观点)。

本报评论员 肖畅 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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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畅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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