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获刑三年 判得算是轻还是重?
2009年07月21日 08:10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胡斌犯交通肇事罪 则谁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盛翔

举国关注的杭州飙车撞人致死案件,又有新进展: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公里/小时~101.2公里/小时范围。在巨大的舆论压力面前,不仅市委书记出面表示“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杭州警方亦就此前公布的“70码(已被网络戏称为“欺实马”)”说法向社会致歉,并表示,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今日本报A12版)。

具体到这起飙车案,最关键的核心无疑是两点:一是车速,二是罪名。显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与死者谭卓“被撞出5米高、20多米远”的现场惨烈似乎根本不能相配。更关键的是罪名,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其量刑幅度实在相差太大,而且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

毋庸讳言,对于这样一起影响巨大飙车案的法律惩处,不仅是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无辜遇害者的公平判决,更将直接向社会传达出法律意义上的公开信号。对活跃于全国各地的城市飙车族而言,倘若此案判罚过轻,将无异于一种变相放纵与鼓励:飙车撞死人,亦不过如此。胡斌那帮富家子弟朋友案发现场不屑笑言的“用钱可以摆平”,将成为放大社会不同阶层之间仇恨与对抗的火上之油。

当然,警方对案件只负侦查之责,尚有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警方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检察院就一定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诉,更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会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进行判决。但是,正如有评论者所言,在中国的司法体系里,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有如“滚石下山”而不是“推车上山”,是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往往就是最终的审判定罪,这一点已经被佘祥林之类冤案所一再证明。更何况,对肇事的富家子胡斌的罪名认定已经被社会广泛讨论,杭州警方尚且如此“固执”,不难想见可能已经得到当地司法界和政治界的内部批准同意。

对城市飙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事实上已经不乏判例。去年8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进行判决。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如果胡斌仅仅是以交通肇事罪接受审判,那么杭州警方的这一做法,将无疑是在危害公共安全。为什么说杭州警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呢?一是上面已经陈述过的此案对社会的影响效应,更多的谭卓将会无辜命丧疯狂的跑车;二是闹出这么大动静尚且依然如是,平日为特权者开后门必然更加无所顾忌,公共安全当然更加得不到保证。

事实上,如果警方能够公正执法,像自己说的那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胡斌根本没有机会撞死谭卓,因为他的驾照早该被终身吊销了。他此前已经有多次违法飙车没被查处,其中一次在沪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更是飙到了210公里/小时,远远超出限速120公里/小时50%以上。正是因为警方对特权者的一路绿灯,富豪子弟“用钱可以摆平”的思维才会树立,疯狂的飙车才会以剥夺无辜者的生命作为收场。

下一篇:长平:杭州飙车案中标签的作用

  0位网友发表评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作者: 杨涛   编辑: 彭远文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