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获刑三年 判得算是轻还是重?
2009年07月21日 08:10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判重了:飙车判三年是“顶格”处罚

作者:姚建国(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2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据7月20日新华社报道)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三年有期徒刑是对胡斌的“顶格”处罚。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让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民众满意,部分人甚至认为,应该修改刑法,加重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力度。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即便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只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或者赔偿积极,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缓刑也是常见的做法。西湖区法院在对胡斌的量刑上,是否为民意所左右尚不得而知,但这样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不同寻常的。

平心而论,从胡斌飙车致人死亡成为公共事件的那一刻起,杭州的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就为我们展现了另外一幅图景:它比较科学地鉴定车速,改变了原来仅仅根据肇事者的自述就草率宣布车速为70码,它也没有过多地考虑那100多万足够丰厚的赔偿金(那本来就是肇事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减轻甚至免除对肇事者的刑事处罚,它甚至可以主动地将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进展都公布于众,表示要接受社会监督。即便部分人还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但至少它的过程和为之付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本案仅仅是一个个案,它值得称道的地方也许正是它值得怀疑的地方。如果不是碰巧被媒体曝光了,如果不是市委书记批示了,如果不是舆论持续关注,还会有这样的结果吗?人们总是从自身的经验出发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是由于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才使得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判决依然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生态的不安和疑虑,得不到应有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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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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