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何来秘密和敏感?
2010年05月07日 10:23现代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保密事项依据保密法而成立,公务接待费用属于“保密范围”,是保密法、保密法细则或者保密工作的哪个条例有过规定,还是随便一说?“敏感”就更是一个不知所谓的说法,社会要依法治理,而不是依“敏感”与否来治理。

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关注公务接待问题,认为“并非不治之症,只要做到信息公开,打破‘自我监督’的思维,加强监管,敢于处罚,便可使问题迎刃而解”。

不过,在报道中,《瞭望》对现状的描述是:国家部委公务接待被视为“机密”,地方公务接待被称为事涉“敏感”。

《瞭望》所说的“迎刃而解”的办法,我大概是赞同的。信息公开、打破对“自律”的依赖,加强监管,敢于处罚,岂止是公务接待大吃大喝的问题,官场上还有什么问题是不可以“迎刃而解”的呢?

很多人喜欢说“治理腐败并没有万能良药”,什么权力机制都有可能出现腐败,也都存在解决腐败问题的办法。这无非是说,不依靠社会监督,不依靠相互制衡,权力自我约束,再加上上级常规检查、突击检查等等,也是完全可以遏制腐败的,问题不过是很多好做法没有做到位而已。

对这样的说法,我没有辩驳的愿望。我想,这与其说是在坚信什么道理,不如说是在坚持维护权力的无边乐趣。既然权力不受约束成了前提,再去讨论可不可以遏制腐败,就没有什么意义。这就像一个人要在享受海鲜和啤酒的基础上讨论治疗痛风的问题,你说这是坚信痛风可治,还是维护口腹之欲?

信息公开、权力“他律”、加强监管、敢于处罚,这些条件虽属治理腐败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例如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他律”制度的法律化、监管权力的社会化等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些看起来是技术问题,实际上是权力机制和权力体系的再造。权力再造,却正好是问题之所以“漫长而艰难”的原因。

公务接待费用为什么是“机密”,又有何敏感?保密事项依据保密法而成立,公务接待费用属于“保密范围”,是保密法、保密法细则或者保密工作的哪个条例有过规定,还是随便一说?“敏感”就更是一个不知所谓的说法,社会要依法治理,一切公务机关要依法作为,而不是社会依“敏感”与否来治理,公务机关的行为要看“敏感”与否而定,而且是谁的敏感感受可以决定一个事项的公开或不公开,谁觉得敏感就可以把问题变得不是问题?

权力不想说的东西就是秘密,如果连宣称秘密都自觉离谱,就干脆说“敏感”。因为这是秘密,所以我不公开;因为我敏感,所以我不说,而且你也不能说。何为秘密,何为敏感,谁的秘密,谁的敏感?随时秘密和任意敏感之下,不只是保密法要被滥用,甚至没有任何一项公民权利可以落实,权力的“自律”、自便、自肥就乐趣无穷了。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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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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