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财产申报不能“叶公好龙”
2010年05月06日 09:44齐鲁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那些有权要求“新任科级干部限时晒出家底”的官员们,为何自己偏偏不能带头“晒出家底”呢?这样一来,他们跟“好夫似龙而非龙者也”的“叶公”又有什么不同?

江西黎川县纪委日前出台《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全县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并在县城广场向社会公示了新任的19名科级干部财产收入情况。(5月5日《人民日报》)

早在1987年11月1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工委主任的王汉斌同志,在对《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作出说明时,就曾指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认识和已经被提及的立法关注此后却几乎是没了“下文”。

从2009年起,国内有许多地方对财产申报制度开始试点,而且一度出现“井喷”之势。从媒体报道看,至少有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以及重庆等地先后开展了这项试点工作。

然而,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对这些地区的试点并不看好。韩德云已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建议》,他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地声称,任何地市级别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早晚都会失败,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因为在他看来,各地的官员财产申报试点确实是一种进步,但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如今,江西黎川的财产申报尽管范围比较全面、对于“未申报、拒不申报”也规定了比较严肃的责任追究措施,但这种只拿新任领导干部“开刀”的“选择性”财产申报,其效果必然令人难以乐观。

官员“财产申报”可以说是最经济、最有效的“终极反腐”手段,成熟的国外财产申报制度早已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这个最经济、最有效的反腐制度如果“删繁就简”,则形神尽失。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的要义在于,在特定的财产申报管理部门和社会大众面前,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状况应该是透明、无任何隐私可言。新任领导财产申报固然有其积极意义,而在职的、掌权多年的领导干部更需要“公开家底”。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任满、调任时都要向社会公示财产的变化情况,才能接受选民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而不是只捏“新官”这个“软柿子”。

我们不禁要问,那些有权要求“新任科级干部限时晒出家底”的官员们,为何自己偏偏不能带头“晒出家底”呢?这样一来,他们跟“好夫似龙而非龙者也”的“叶公”又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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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 威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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